不服舉發,如何向處罰機關陳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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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4-07-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今天收到一張闖紅燈的罰單(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內附2張照片,有拍到交通號誌以及時間,一張是紅燈,我在白色停車線前,另一張是紅燈,我已經左轉到橫行的路段,兩張照片相隔15秒,我覺得照片只能証明我在紅燈時間內已經左轉,但並不能証明我闖紅燈,因為停紅燈處的白線距離機車代轉區只有5~10公尺的距離,我可以停紅燈,然後用牽車的方式到代轉區,之後直行(直行時是綠燈),想請教一下達人,這樣去申訴有贏的機會嗎?
2.現在如果警察躲著拍照,還可以舉發駕駛人嗎?
3.所謂到處罰機關(新亡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陳述,是指到本人要到現場去陳述當日的情形嗎?
4.個人覺得申訴沒過,我也要警察再忙一次,把我闖紅燈的資料再找出來一次(現在偷拍都是用錄影的,所以應該會有連續畫面),被開這種罰單真的很不爽,懇請達人給意見?感恩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4-07-14T11:42
紅燈左轉視同闖紅燈。
闖紅燈定義:【當紅燈燈號亮起時、汽車(含機車)前輪、後輪皆已超越停止線】。
越線停車定義:【當紅燈燈號亮起時、汽車(含機車)前輪已超越停止線、後輪還在停止線內】。
因為停紅燈處的白線距離機車代轉區只有5~10公尺的距離,我可以停紅燈,然後用牽車的方式到代轉區,之後直行(直行時是綠燈),想請教一下達人,這樣去申訴有贏的機會嗎?
不行。
提申訴案依法是你的法定權力,至於你的【申訴如果會通過的話,那就算是太沒有天理】了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014-07-10 20:37:15 補充:
直行道牽車右轉 男大生偷吃步挨罰
2013-10-16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機車族請注意,在直行車道熄火牽車橫越馬路,小心會吃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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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22355
2014-07-10 20:38:39 補充:
騎士斑馬線停等 吃闖紅燈罰單
女自認沒「闖過去」抗罰敗訴
2013年04月29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劉昌松╱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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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
2014-07-10 20:43:40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因為停紅燈處的白線距離機車代轉區只有5~10公尺的距離,我可以停紅燈,然後用牽車的方式到代轉區,之後直行(直行時是綠燈)
你不用狡辯那麼多,這通通都算是【推著機車走也算駕駛機車】阿。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4-07-10T20:32
您申訴警察不會很忙
只要將資料再拿出來而已
反而是您申訴
會更記得你....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4-07-14T12:14
★高大瑋回答★
一.對於違規罰單有疑問或不服.都可依規定提出申訴~這是你的基本權益.1.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正本.2.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3.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4.其他足資佐證資料.5.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二.親至應到案處所(監理裁罰機關)臨櫃辦理.三.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開單警察單位)或應到案處所(監理裁罰機關).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77&c...
至於提問版大~是否構成闖紅燈違規.
提出申訴後由監理專業人員去認定裁奪.
但依所述過程:要申訴成功的機率應該是微乎其微.
四.警察躲著拍照並不違法.
警政署「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中規定,稽查取締不
得以隱匿方式實施,係指交通警察執行稽查取締時
,「當場攔檢車輛」不得藏於隱匿處所突然衝出取
締違規,造成駕駛人閃避發生意外及保護執勤員警之規定。
至以科學器材採證違規,民眾未能發覺器材裝設處
所而違規遭取締,警察並無「當場攔檢車輛」之行為,因此不能指稱「隱密方式」執法。
隱藏式執法(警察躲著拍照)~目前並無"法規明文定義".
五.所謂到處罰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陳述
這是指到裁決處填寫相關資料及申訴理由(申訴書)
然後交給櫃檯承辦人員即可.
六.裁罰機關(交通事件裁決處)受理後會函文舉發單位
(開單之警察單位)查證.
如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你申訴失敗.
而必須依規定繳納罰緩.
版大如果還是不服申訴結果時~
可以向裁決處開立裁決書.
或是等收到裁決書之次日起30日內
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
佐證資料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出行政訴訟(需繳納裁判費300元)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8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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