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離職問題 - 法律
By Olivia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公司員工任職10年以上
近期卻曠職近一個多月
打電話卻說身體不適
請問如果請他離職
需要付遣散費嗎
近期卻曠職近一個多月
打電話卻說身體不適
請問如果請他離職
需要付遣散費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James
at 2014-07-12T13:15
at 2014-07-12T13:15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ㄖ,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ㄖ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ㄖ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未請假,又未到職,當ㄖ尚可等待勞工電話報備;次ㄖ仍未到職及請假,公司即應主動調查勞工未到職原因
(1) 因病,責令該勞工限期補繳醫師診斷證明。無法提出當ㄖ之醫師出具之證明,該ㄖ起一律改為曠工
(2) 視診斷證明之醫囑事項記載,告知核准請假ㄖ數,假滿返回工作岡位,逾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3) 因事,請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斟酌核假
勞工工作十年,公司因人情包袱,縱容勞工未請假,不立即處置。現在又自以為是,想請其離職,又不想付資遣費
勞工違反請假規定,公司電話查詢,僅以「身體不適」回應,不追究真實狀況〈親往探視及索取證明文件〉,拖延長達一個月,視同公司已核准勞工病假一個月,無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曠工」之規定,解僱勞工〈開除〉,只能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除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於勞工離職之ㄖ前十ㄖ,先行通報勞工行政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提前通報資遣,公司會被罰鍰〉
不要以為勞工都不懂法規,勞工如有不服,向勞工行政機關提出調解,公司還得解釋「原因」;未被勞工行政機關接受,公司必須恢復勞工原職
除非,公司以存證信函,責令勞工即ㄖ復工,如需繼續請假,以「已請假達一個月,續假必須繳交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否則即以曠工處置
該勞工置之不理,仍未依限期到職,也未繳交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又連續曠工達三ㄖ後,才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其開除
公司留有存證信函當憑證,才不會發生勞資爭議
By Joe
at 2014-07-12T02:31
at 2014-07-12T02:31
如果是的話那要恭喜貴公司,可以解雇該員工(勞基法第12條)而且依法(勞基法第18條)貴公司一毛錢的資遣費都可以不用付。
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By Poppy
at 2014-07-10T09:21
at 2014-07-10T09:21
Related Posts
2014年足球世界盃
By Jacky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
先生跟他同事有外遇
By James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
提辭職公司不放人
By Leila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
剛開始進去的時候有簽工作合約
上面寫到職未滿半年離職要扣制服的錢
然後離職 ...
私自把公司白紙一張帶回家使用
By Isabella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
可以用攝影機來作違規照相開罰嗎?
By Audriana
at 2014-07-09T00:00
at 2014-07-09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