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保母照顧嬰兒乙
乙因父母未歸兩日被甲餓昏
(但甲的確有意圖餓死乙的證據)
所幸鄰居機伶報警救出餓昏的乙
問
(一)若乙真餓死,甲是否為結果犯中的狀態犯?
(二)依原情形,甲是否為不純正不作為犯又
此情形是否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三)由上述兩題是否可證明,不純正不作為犯
是否為行為犯或結果犯仍須端看結果之有無?
再次麻煩各位神人解釋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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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因父母未歸兩日被甲餓昏
(但甲的確有意圖餓死乙的證據)
所幸鄰居機伶報警救出餓昏的乙
問
(一)若乙真餓死,甲是否為結果犯中的狀態犯?
(二)依原情形,甲是否為不純正不作為犯又
此情形是否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三)由上述兩題是否可證明,不純正不作為犯
是否為行為犯或結果犯仍須端看結果之有無?
再次麻煩各位神人解釋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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