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變期間遇休假,是否可延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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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先進:

1. 不變期間是否須根據條文上 "明訂" 為限?

ex.
[民訴487]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
[刑訴406]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上面是關於抗告的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

可以看成是 "刑訴" 所訂之期間, "非屬" 不變期間嗎?

因為刑事訴訟法似乎沒有有關 "不變期間" 的規定...


2. 在民事案件收到判決後,不利益之當事人上訴期間為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若送達日為民國100年3月14日(星期一),上訴期間是否會因為清明節連續假期

得到延展?若可,得延展幾天?是 [民122] 所述之情形嗎?

法院是否全年無休?


3. 呈第一題,就刑民訴而言,實務上約略有多少救濟方法或法律途徑會有 "不變期間" ?
(因為我在查找條文僅民事訴訟有提到...)

像是抗告,上訴,提出異議,提起再審之訴等等
 
那刑訴是否也可比照...


 
以上,發問完畢
小弟再此先叩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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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1-04-14
既為不變期間,就無法延展,因為法院假日也會收狀。
Yuri avatarYuri2011-04-17
不變期間只有在末日是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才會展延至次一
上班日為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