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服現役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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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請問各位~我女友的弟弟為志願役士兵~但因酒駕記過判定為不適服
現役目前轉服義務役兵期4月退伍!而經軍法判決必須賠償未服滿志願役基本年限之金額9萬元~請問這筆錢可以分期繳納嗎?還有該如何辦理分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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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10-03-04
版大 你好
分期可以依據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
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最多不得逾二十四期。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其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依前項規定追繳之。
二、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
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
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以上依據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公布)
Puput avatarPuput2010-03-01
賠償金並非罰金,並不需要辦理分期,有錢再繳即可。
即使催收不到款項,國軍也不能入你的罪,最多就強制執行而已(反正也扣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