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書本案例中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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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出自易律師的圖說刑法總則的砂糖案

甲自小便以為砂糖含有劇毒,因此本於讓乙毒發身亡的想法,在乙的熱茶中添加大量砂糖

供乙飲用。當然乙並未死亡,只是喝了杯很甜的熱茶。


由於案例導引中有提到:「只要加添加砂糖時的主觀想法內容完全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要素,便是具有殺人故意。」

這句話我不太清楚意思;另外我覺得本案例不構成犯罪,但在哪個層級就不該當不太清楚

以下是我的三種想法

1.甲有主觀故意,但不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客觀不該當+主觀也不該當

2.甲根本不該當主觀故意→故意須具備"知+欲",而認知是對構成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然而添加大量砂糖應該不為構成犯罪事實。

3.甲有主觀故意,且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畢竟甲在添加大量砂糖的當下確實是有

想要殺乙的認知(認為砂糖含有劇毒),而且也有意欲這麼做,故具備主觀殺人故意,但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非既遂),頂多只是著手的審查提示。



不確定哪個想法才是對的,小弟接觸法律尚淺,若用語上有錯誤,也希望各位大大不吝

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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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6-23
3,然後不能未遂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6-26
記得樓上的那個步驟,考試很重要;未遂就審查有無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