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車司機上車前我有提醒緊握扶手,有一名中年女乘客因手沒握住把手及扶手,在我踩煞車時跌倒,當下我立即道歉及詢問傷勢,對方當下完全沒有表示意見,拍一拍就去後面找位子坐。(有監視器存證)事後3天他向公司投訴了,投訴內容根本與事實不符且誇大,他是3天後就診1個月後開診斷證明(乙種),也是過一個月後他才去警局備案,再過一個月後才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我看了驗傷單上所寫的診斷內容,根本不可能是跌倒所造成的傷勢當時�
乘客在公車內跌倒,算過失傷害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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