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屋在交屋後發現滲漏水的問題怎麼辦?急急急 - 法律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2-06-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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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五月初交屋,但在四月中左右簽約,但在簽約時,原屋主特 別要求代書另外備註一條但書:『交屋後,賣方即不再對房屋負任 何責任』,當時有我們買賣雙方同意並簽名蓋章,可當時的屋況告 知書內對於房屋是否有無滲漏水,賣方則是勾選『否』,也就是沒 有滲漏水,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目前尚未入宅居住,還在整理中, 但因接連幾天的大風大雨,現在發現房屋滲漏水問題嚴重,我該怎 麼辦呢?朋友說,我已簽訂契約且同意他的但書,所以算我自己倒 楣,沒法跟人爭論討公道了,是真的嗎?但是他是在託售時欺瞞無 滲漏水再先,然後才又附加但書,我當時看房屋沒這問題『因為他 已粉刷整理過』所以才簽下這契約,有無補救辦法,是否依法有據 可讓我站的住腳,我應算是被欺瞞,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十分感 謝您。
屋齡八年半左右,謝謝!
再請問一下 仲介也推說我自己也在契約書上同意他的但書也都簽章 了 但我單純的想法是說,賣方托售時『勾選無滲漏水』, 但到了買賣簽立契約時附加了『交屋後,賣方即不再為 房屋負任何責任』,是否有掩蓋事實與欺瞞的嫌疑呢? 賣方是軍職人員,他可稱他確實未曾發現滲漏水的問題 ,粉刷只為賣相好看,那我又該怎麼辦呢?
再請問一下,聽說法令有明文規定,二手屋有漏水的 ㄧ年保固,是否屬實呢?
剛與屋主取得聯絡,屋主說,在他託售之際已有委任仲 介公司進行檢修,當時有問題的地方都有處理好了,現 在卻又跑出許多滲漏水的地方使他不解,那是該屋主的 責任還是仲介的責任呢?是否有法條可證呢?
還是不管如何,房屋本身的滲漏水問題一律都是要由前 屋主處理呢?
Update:
浩克你好
如果屋主推給仲介或是仲介推給屋主的話,那我該怎麼辦呢?
我是昨天發現滲漏水的問題,今天跟屋主聯絡,也跟仲介聯絡了,仲介派人來查看再回去跟屋主報告(應該也是有報價),屋主說他要釐清是否要他付錢處,是否仲介一點事都沒有,所以我有的等了是嗎?
我是否有其他方式去加速他們處理的速度呢?
我明天會趕緊去拍照,謝謝你的提醒
請多多告訴我一些相關有利法令規範好讓我保護我自己的權益好嗎?謝謝你
Update 2:
浩克你好
屋主是軍職人員,應該不會皮皮不理我,真是卡在『付錢』這裡,但他說的很好聽,他要先釐清責任歸屬,他還沒去問人相關法令規定,還說他在契約書上已經講明『交屋後,賣方即對房屋不再負任何責任』,說他站的住腳,因為那上面有我同意的簽章,但我有跟屋主說,因為你的屋況說那邊『房屋是否有滲漏水』你勾選『否』,等於是不實與隱瞞,所以那條但書不成立,浩克,請問我這回答是否正確呢?那屋主一聽我這麼說即轉話題說要再釐清與協商後再說了
仲介公司的店長更是離譜與惡劣,不回我電話,讓我自己追著問人,態度也沒多好,彷彿錢收完就不關她的事情了,浩克,我可以再事後或現在同步外向仲介提出賠償要求嗎?
Update 3:
這類的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呢?
屋主是軍職人員,我不知他住哪裡,所以可以寄到他服役的單位去嗎?
謝謝你,浩克
Update 4:
我不會加耶!
還是我給你我的FB:Angel Hui,這是我的名稱
麻煩了,謝謝你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2-06-26T02:55
您好,我從事仲介已經好幾年!!
關於你的問題,據我所知,雖然你們已經有簽但書,但是法律有明文規定,民法第354條(應該~~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果買的東西有瑕疵的話,前屋主是要負責處理修繕的!!(你查查看~~民法物之瑕疵的部分!!)
法律的精神是這樣,憲法最大,任何法律都不能牴觸!民法有規定,同樣的,在屋主未誠實告知有漏水事項時,那就是前屋主的問題,就算他跟你簽定不得追究的責任,但是這個但書卻與民法的規定相牴觸,說一句實在話,你們簽的但書確實是無效的,前屋主一樣要負責處理到好!!!!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因為你還在整理中,你既然已經發現漏水,當下有沒有拍照存證?這對你很重要,因為前屋主可以說是因為你裝潢時造成的漏水,他一定會要求你舉證(這時候你的照片就變得非常的重要!!)。我之前就處理過這種案件,投資客買了之後裝潢造成漏水,要我的屋主(也就是前屋主)出面修繕,因為簽約前屋主都全盤告知以往的漏水與修繕情形,漏水部分也勾曾經漏水已修繕,所以後來我的屋主(前屋主)就要求投資客舉證,後來投資客甚麼花招都拿出來,就是拿不出照片,結果投資客自知理虧(那房子從天花板到底板全部都換過!!),只好摸摸鼻子幫後來的買方(已經是第三手了)處哩!!
另外,很多黑心仲介都提甚麼半年漏水保固或一年保固都是不對的。其實民法講得很清楚,眼睛看的到的,要馬上向前屋主反應,否則知道漏水(或是其他瑕疵,比方海沙,輻射,凶宅等等)卻沒有處理,過半年就視同默認,你就喪失權利去告他。其他部分眼睛看不到的,民法保障是五年內有效,如果超過五年才發生漏水之類的情況,那就要自己處理(因為法律認定,那就屬於正常老舊的狀況,不能歸咎於前屋主)。(不過重大瑕疵就不一定了!!)
總而言之,你現在該做的事,就是先拍照存證,電話通知屋主(這部分已經做了)!!仲介為了規避責任,當然會說你的但書有效,但是我知道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尤其他還隱瞞現況說明),所以你可以要求仲介去跟前屋主協調處理(這也是避免正面衝突),讓仲介去面對前屋主,如果順利當然好,不過難免會遇到有人裝瘋賣傻,那你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不過通常大概半年至一年就可以有結果!!),而且最後常常是仲介負責賠錢了事!!
記得,如果你對這方面的事情真的不太懂的話,你跟仲介說這件事的時候,要記得提說是別家仲介跟你講的,這樣子他們會知道有人在教你,就不敢太亂來!!
2012-06-23 22:53:50 補充:
我之前那個案件,如果投資客在裝潢的過程中,在動工的過程中發現,就先拍照存證,那我的屋主就未必站得住腳!!
所以,你如果是挖開牆壁(或天花板之類)發現有漏水,要馬上請屋主處理,不能再繼續動工以免破壞現場,不過這種事情是自由心證,因為前屋主有可能會咬定你施工造成漏水。所以如果買方自己已經挖開牆壁(或天花板)發現漏水,我們會跟買方說要確實能舉證是之前的問題,否則就乾脆自己修一修算了!!!!(因為施工確實會造成損傷)
2012-06-24 01:55:24 補充:
基本上,這個責任是屬於前屋主的,他沒有辦法推給仲介
再者,如果他要找仲介,那就更合你的意
因為仲介最怕成交的案子有問題
如果他要把責任推給仲介,那他一定會對仲介施加壓力
你也找仲介,前屋主也找仲介,你說仲介能置身事外嗎????
法院上很多判決是...仲介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賣屋未將房屋的狀況調查清楚
導致買方在很多資訊不明的情況下權利受損
最後仲介都要負起相關責任!!(這個罰則對仲介來講很重~~往往服務費可能都不夠付)
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相信他們會希望盡量將事情處理得盡善盡美
能越快搞定越好,付少少的錢就能解決,我也相信他們很樂意!!(因為最後只是看誰來付修漏水的錢)
2012-06-24 01:56:13 補充:
如果你很幸運中大獎,遇到皮皮的仲介與前屋主
它們想跟你打消耗戰(磨光你的耐心)
那最快的方式就是寄存證信函給前屋主與仲介
要求它們限期出面處理
否則你就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用這個方式可以盡量逼他們出面!!
2012-06-24 01:56:57 補充: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 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012-06-24 01:59:45 補充:
你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搜尋物之瑕疵,他就會將相關法條列給你看了!!
(他禁止我貼文,所以你要自己找)
2012-06-24 02:00:36 補充: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2012-06-24 02:32:08 補充:
你查354-366應該對你很有幫助
2012-06-24 21:13:52 補充:
我現在好像無法回復很長的字
系統說我超過字數限制...
2012-06-24 21:15:31 補充:
FB:[email protected]
2012-06-24 21:40:18 補充:
先加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2-06-27T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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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2-06-27T00:40
浩克先生似乎認為本件出賣人所附但書『交屋後,賣方即不再對房屋負任何責任』與民法之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相牴觸,當然為無效。關此部分,浩克先生似乎對民法的原則有所誤解。
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是契約自由原則,除違反強行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否則當事人間之契約,當然為有效。而民法之瑕疵擔保責任,雖係屬法定責任,然其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當然能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僅於出賣人故意不告之瑕疵時,依民法第366條規定,其特約才屬無效。
2012-07-03 22:22:58 補充:
本件出賣人所附但書,即係以特約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故原則上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然而,本件出賣人對於房屋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勾選『否』,似乎可於訴訟中作為認定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攻擊武器,亦即,買受人得執此主張出賣人所附但書為無效,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發問者日後若走上訴訟途徑,就必須主張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而非僅以該但書違反瑕疵擔保之法定責任,即屬無效。切記。
附註: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之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2-06-25T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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