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我想請教各位大人,就是有一天我在上班途中與機車發生擦撞(機車對機車)我是四線道直行(由東往西行)我是閃黃燈,對方是小巷出來直行(由北往南行),,對方是閃紅,而在我這邊前方不到50公尺設有兩段式左轉標示然而肇事鑑定出來是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只是在鑑定時我忘記提到(前方不到50公尺設有兩段式左轉標示)但在筆錄中我有提到我有減速行駛,並且看到對方機車及其他機車都停在機車道上等待通行,然而我便往慢車道行駛,其他機車還在等待只是
交通事故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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