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或法律途徑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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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1-10-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10/12發生車禍
當時我跟我男朋友剛停好機車走在白線外
(警察說白線內其實是指車道 白線外是保護停在路邊的車)
才走兩三步就突然被正後方機車撞到飛出去跌坐在地板上
在台灣法律行人應走在騎樓裡
但汽機車也不能行駛到白線外
對方是視障根本不能騎車或開車
而且他還酒駕
我當下報警後我一直不敢移動現場
因為我被撞擊到的地方是腰下方的脊隨
等救護車來我就被送往醫院做檢查
醫生說骨頭看起來應是無大礙
但還要追蹤怕有隱性骨折
過了幾天後我們約談要和解
10/15上午我去林口長庚再次做檢查
醫生說骨頭沒事應是傷到骨膜
因為我偏瘦又直接撞擊加上跌坐的力道
下背部及頸部才會疼痛
醫生說其實這休息3~4天就會好很多
但我問醫生說如果我的工作必須出力有時甚至全身都要出力,
需要多久時間我才能正常出力?
醫生跟我說三到四周內都不要做太過於出力或激烈運動,並建議我休息一個月,
並且也開診斷證明書:建議四周不要做激烈運動(醫生只有這樣打)
10/15下午談和解
對方一開始說只願賠償我一萬元
後來提高到兩萬元
但我必須休息一個月不能工作
Q1只要我能提出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他是不是就一定要賠償我這個月薪資?
可是對方不覺得我的傷勢需要休養到一個月,
但我已提出診斷證明書了....
Q2這會攸關到我要他求償我一個月薪資嗎??
Q3警察開的三聯單的作用是甚麼??
Q4如果和解不成我需要什麼單據或證明才能跟交通大隊申請裁決書(我朋友說是調查後看各付百分之幾的責任那個)??
Q5萬一真的走法律途徑的話,我有提出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跟醫療收據加上我覺得應賠償我的精神賠償,我是否就可以請法官以我們各付百分之多少責任下去判那些總金額賠償我??

All Comments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1-10-20T11:42
酒駕歸酒駕,肇責歸肇責。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Q1只要我能提出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他是不是就一定要賠償我這個月薪資?
是的!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 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可是對方不覺得我的傷勢需要休養到一個月,
但我已提出診斷證明書了....
Q2這會攸關到我要他求償我一個月薪資嗎??
同上說明:
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 為憑。
Q3警察開的三聯單的作用是甚麼??
交通事故不開 三聯單的"
那是當事人登記聯單,方便當事人連絡和申請初步研判表用的。
Q4如果和解不成我需要什麼單據或證明才能跟交通大隊申請裁決書
案發日起算30天後,即可持當事人登記聯單,自行向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判表 。
不論是現場處理單位,或交通大隊,都不具備任何 判決ˋ裁定權限。
(我朋友說是調查後看各付百分之幾的責任那個)??
你朋友所接收到的到,是錯誤的訊息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Q5萬一真的走法律途徑的話,我有提出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跟醫療收據加上我覺得應賠償我的精神賠償,我是否就可以請法官以我們各付百分之多少責任下去判那些總金額賠償我??
民事庭法官會審酌,每件個案之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不是你要法官怎樣就怎樣!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規定,裁定提起公訴 ,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
民事部分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1-10-18T05:52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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