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人與機車 - 法律
By Megan
at 2014-01-18T00:00
at 2014-01-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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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交通事故
甲方因未依照行人號誌過馬路(斑馬線上),導致乙方騎車撞上,附近路口監視器無拍到任何號誌燈號,只拍到車禍現場,此路口為十字路口,乙方撞上甲方後10秒,左右車輛才開始行駛,這樣可證明甲方因未照行人號誌過馬路嗎?
還是現在法律還是行人最大?無依照行人號誌燈行走也無過錯?
目前甲方無腦震盪、骨折,就皮肉傷
乙方全身及臉部擦傷
目前乙方在做筆錄時,有包紅包給甲方壓壓驚,甲方只想和解,說看完影片如果是以方的錯,就出看診費用,如果是甲方的錯,就大家自認倒楣,各付各的。
但乙方因修車費,要求對方支付一半費用,甲方不願意,想進一步到調解委員會,但因甲方家屬有在當地區公所上班,這樣調解對乙方應該不利。
想請教大大乙方該如何是好?
已更新項目:
正常人第一時間看到一定會禮讓,不是刻意去撞,難道有人突然衝出來,你是駕駛人,您閃的過嗎?
只能說將心比心
2 個已更新項目:
想再請問這樣肇事主因會是哪方?
3 個已更新項目:
目前乙方等待警察安排調解,因乙方跟甲方提出修車費,兩方各出一半修理,甲方不願意,感覺一毛都不想付,糾結!!!
4 個已更新項目:
您說的,還是肇事次因.若被提告過失傷害罪會成立的.對你較不利.
兩方都有受傷,兩方都提告都一樣成立過失傷害罪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附近店家的攝影機有拍攝到,才知道10秒
甲方因未依照行人號誌過馬路(斑馬線上),導致乙方騎車撞上,附近路口監視器無拍到任何號誌燈號,只拍到車禍現場,此路口為十字路口,乙方撞上甲方後10秒,左右車輛才開始行駛,這樣可證明甲方因未照行人號誌過馬路嗎?
還是現在法律還是行人最大?無依照行人號誌燈行走也無過錯?
目前甲方無腦震盪、骨折,就皮肉傷
乙方全身及臉部擦傷
目前乙方在做筆錄時,有包紅包給甲方壓壓驚,甲方只想和解,說看完影片如果是以方的錯,就出看診費用,如果是甲方的錯,就大家自認倒楣,各付各的。
但乙方因修車費,要求對方支付一半費用,甲方不願意,想進一步到調解委員會,但因甲方家屬有在當地區公所上班,這樣調解對乙方應該不利。
想請教大大乙方該如何是好?
已更新項目:
正常人第一時間看到一定會禮讓,不是刻意去撞,難道有人突然衝出來,你是駕駛人,您閃的過嗎?
只能說將心比心
2 個已更新項目:
想再請問這樣肇事主因會是哪方?
3 個已更新項目:
目前乙方等待警察安排調解,因乙方跟甲方提出修車費,兩方各出一半修理,甲方不願意,感覺一毛都不想付,糾結!!!
4 個已更新項目:
您說的,還是肇事次因.若被提告過失傷害罪會成立的.對你較不利.
兩方都有受傷,兩方都提告都一樣成立過失傷害罪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附近店家的攝影機有拍攝到,才知道10秒
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4-01-20T20:26
at 2014-01-20T20:26
甲方因未依照行人號誌「斑馬線」過馬路,導致乙方騎車撞上,附近路口監視器無拍到任何號誌燈號,只拍到車禍現場,此路口為十字路口,乙方撞上甲方後10秒,左右車輛才開始行駛,這樣可證明甲方因未照行人號誌過馬路嗎?
~行人要走斑馬線才有路權可言 但是無論哪種路況 只要車輛撞擊行人都要負擔某種比例的責任 如果你是綠燈通行 對方是行人闖紅燈 那麼路權是駕駛的 你要負擔對方「被撞的行人」大約3成的肇事責任 如果你是酒醉駕車 可能要負擔全部的刑責 如果對方遵守小綠色人的指令走斑馬線而被綠燈機車撞擊 表示你的違規責任比較重 要負擔7成的責任 因為號誌燈下 行人的通行權比較大 而在雙黃線路段車輛的通行權比較大
還是現在法律還是行人最大?無依照行人號誌燈行走也無過錯?
~當然不是一概而論 對方行人不依照行人專用標示的斑馬線穿越道路也要負擔部份責任 你沒說清楚行人的方向很難下定論
目前甲方無腦震盪、骨折,就皮肉傷 乙方全身及臉部擦傷
日前乙方在做筆錄時,有包紅包給甲方壓壓驚,甲方只想和解,說看完影片如果是乙方的錯,就出看診費用,如果是甲方的錯,就大家自認倒楣,各付各的。
~應該是行人的錯 所以應該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失 守規則未超速的機車撞行人時 機車要賠償給行人的是「道義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
但乙方因修車費,要求對方支付一半費用,甲方不願意,想進一步到調解委員會,但因甲方家屬有在當地區公所上班,這樣調解對乙方應該不利。
~甲方違規穿越道路 照理說甲方有過失責任 但是如果雙方都只是輕微擦傷 不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理論上 駕駛也應該自行負擔修車費 這樣做可以說是駕駛對甲方的道義責任 如果上調解庭 對駕駛來說不是上策 因為老人的觀念是比較偏向袒護行人 而依法行政是各自負擔一半的責任
想請教大大乙方該如何是好? 正常人第一時間看到一定會禮讓,不是刻意去撞,難道有人突然衝出來,你是駕駛人,您閃的過嗎?只能說將心比心
~所以 其實 法律是講求路權的歸屬問題 你應該寬容對方 以後的歲月中騎機車會更安全 不要只為了30秒而葬送寶貴的生命
如果對方不要求賠償醫藥費 那麼 你也不必追究修理費 這樣和解也比較有人情味
想再請問這樣肇事主因會是哪方?
~這個案例的肇事主因是行人
如果機車未減速通過號誌燈區 那麼肇事主因是機車駕駛
目前乙方等待警察安排調解,因乙方跟甲方提出修車費,兩方各出一半修理,甲方不願意,感覺一毛都不想付,糾結!!!
~關鍵因素是你是否有減速慢行 你怎麼知道撞擊後再過10秒 對向車道才有人通行 如果是這樣 表示行人確實是闖紅燈被撞 又未遵守斑馬線規則而穿越道路 但是證詞不能當證據 因為沒有監視器影像佐證 你的立場不穩定勝算 所以...和解比較好
您說的,還是肇事次因.若被提告過失傷害罪會成立的.對你較不利.
兩方都有受傷,兩方都提告都一樣成立過失傷害罪嗎?
~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認定是行人違規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 你只需要賠償對方部份的醫藥費 雙方都可以提告 因為機車是綠燈通行 調解庭比較寬容行人 檢察官辦案是根據路權規則 所以 以這個案例來說 上法院對行人不利
By Olive
at 2014-01-21T09:37
at 2014-01-21T09:37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v
By Elma
at 2014-01-22T20:38
at 2014-01-22T20:38
沒有吧?
2014-01-20 18:51:53 補充:
我已經把事情發生過程都打上了,只是你解釋的東西,我想更了解些,才會在問問題,因為我是乙方,想了解一下我的情況,也想了解甲方能對我採取什麼行動,目前甲方不想分擔一毛錢就想和解。
只是想知道真的行人過馬路不用遵守行人號誌燈,也無錯嗎?
難道駕駛方就該負全部責任嗎?
我的問題很單純,造成您混亂,真是不好意思。
By Elvira
at 2014-01-20T04:20
at 2014-01-20T04:20
2014-01-20 13:19:41 補充:
1.我不藏私很積極的幫你回答問題.但你所問的問題沒有一次說明清楚.難以完整的表達車禍肇責原貌.
By Emma
at 2014-01-19T04:59
at 2014-01-19T04:59
道安 103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論號誌有無,遇有行人通行,均應禮讓行人先行
車輛行經路口、行人穿越道,均應減速慢行
所以剛好在斑馬線上,按照 103
車輛主因
行人闖紅燈次因 ( 行人篇,行人需要遵守號誌 )
除非有影片證明 行人突然竄出
=
(1)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未讓車主因,違規為輔
(2)體傷醫療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其他等責任釐清協商和解
(3)車損維修零件折舊,工資無折舊=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blog.xuite.net/sdman6481/blog/95255816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blog.xuite.net/sdman6481/blog/95268062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blog.xuite.net/sdman6481/blog/95295834
By Rebecca
at 2014-01-18T01:38
at 2014-01-18T01:38
圖片參考:http://l3.yimg.com/bt/api/res/1.2/5ZfDG3KYwtKYYlSW...
自立晚報 – 2013年11月27日 下午9:37(記者孫于茜 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自去(101)年11月至今(102)年10月執行「強化行人路權」專案,有效降低行人交通死亡事故,死亡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12.5%,優於全國減少的8.9%;警察局提醒,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車輛如不禮讓,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警察局表示,為了防制並降低死亡交通事故,內政部警政署推出「強化行人路權」專案,藉由提高執法強度及密度,給民眾「行」的安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強力執行專案,自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期間共取締2,544件,其中「行人違規」1,461件最多,次為「車輛不禮讓行人」1,083件。警察局指出,專案執行期間有效降低行人交通死亡事故,死亡人數21人,較去年同期的24人減少12.5%;另外全國死亡人數245人,較去年同期的269人減少8.9%,臺中市防制成效優於全國平均。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長吳啟瑞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如遇行人穿越卻不暫停讓行人先通過,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吳啟瑞也提醒,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如遇有車輛禮讓,也應有同理心,加快腳步通過,勿在道路上嬉戲、逗留或低頭使用手機,避免造成車流壅塞,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自立晚報 2013/11/27)
http://tw.news.yahoo.com/%E5%BC%B7%E5%8C%96%E8%A1%...
【絕對路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禮讓 ?!淺談行人闖紅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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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讓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1902430.shtml
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365295...
2014-01-19 01:00:46 補充: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但乙方因修車費,要求對方支付一半費用,甲方不願意,想進一步到調解委員會,但因甲方家屬有在當地區公所上班,這樣調解對乙方應該不利。
不管到那一個公所去調解,乙方都是會輸的阿。(法律只會保護甲方&誰叫乙方要不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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