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是故意外 - 法律
By Ursula
at 2015-02-01T00:00
at 2015-0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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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上禮拜發生車禍~
我駕駛 小客車 在兩線道上 我再左側 時速約30~40(甚至更低)
在我準備左轉時(有打方向燈) 已經半個車身過去了 一台摩托車擦撞我左B柱
跌倒...
當下就報警了~
我知道轉彎車優先禮讓直行車 但是我在內側 也就是以她的撞擊點來看
她根本就是跨越雙黃線阿 否則怎麼會擦撞我左側 而且她速度也肯定不慢...
那請問這樣還會都是轉彎車的錯嗎?
請問有專業人士可以幫忙分析嗎?
已更新項目:
禮拜3發生的 那請問多久可以有事故現場圖
我駕駛 小客車 在兩線道上 我再左側 時速約30~40(甚至更低)
在我準備左轉時(有打方向燈) 已經半個車身過去了 一台摩托車擦撞我左B柱
跌倒...
當下就報警了~
我知道轉彎車優先禮讓直行車 但是我在內側 也就是以她的撞擊點來看
她根本就是跨越雙黃線阿 否則怎麼會擦撞我左側 而且她速度也肯定不慢...
那請問這樣還會都是轉彎車的錯嗎?
請問有專業人士可以幫忙分析嗎?
已更新項目:
禮拜3發生的 那請問多久可以有事故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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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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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5-02-01T02:09
at 2015-02-01T02:09
我駕駛 小客車 在兩線道上 我再左側 時速約30~40(甚至更低)
在我準備左轉時(有打方向燈)
不因為[已有打方向燈],而取得優先路權。
有打方向燈,並不代表就能貿然轉彎 。
已經半個車身過去了 一台摩托車擦撞我左B柱
跌倒...
當下就報警了~
我知道轉彎車優先禮讓直行車 但是我在內側 也就是以她的撞擊點來看
她根本就是跨越雙黃線阿 否則怎麼會擦撞我左側
本事故屬[二車同向行駛]因為你要[左轉],以致左後方車[對方]本能反應[偏左閃避]你,致造成對方的跌倒位置已超過雙黃線,且撞擊點在你的[B柱位置],更已證實你已完成50%以上轉彎的動作。
依此個人認為你應該還是肇事主因,甚至全責。
而且她速度也肯定不慢...
那請問這樣還會都是轉彎車的錯嗎?
縱使轉彎車[你]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 之肇事主因責任。
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你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請問有專業人士可以幫忙分析嗎?
2015-02-01 20:51:35 補充 禮拜3發生的 那請問多久可以有事故現場圖案發日起算[ 7天]後才能申請現場圖和照片。請注意看處理警員給你們的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說明的很清楚。你在上個星期三[1/28日]發生,所以至少要等到[2/5日]才能去處理單位申請現場圖和照片。2/5日 之前是絕對無法提出申請的。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By Anthony
at 2015-02-04T12:03
at 2015-02-04T12:03
2.你可申請對方強險及第3人責任險理賠.但第3人責任險是依據肇責歸屬賠償.你們可請當地民議代表如議員.村里長.鄉民代表幫忙協調溝通談和解.或到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強制險部份.強制險醫療險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二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依實際狀況開斷診斷書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交通費:指轉診費或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上限2萬元.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4.看護費用:以傷勢狀況而定. 須由 醫師開斷診斷書.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超過30日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273元作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工作性質.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
2015-02-02 09:08:47 補充:
1.禮拜3發生的 那請問多久可以有事故現場圖
回答.現就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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