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條43條1項3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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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時間99年2月4日21時30分被開一張違法道路法條43條1項3款違規事實...基本上警察的字真的讓我看不懂...當時跟我朋友一起我們兩都有改管只有吵而已整條路只有我跟我朋友管的聲音而已然後就被攔下來了...警察臨檢處已經擺設好儀器(測分貝的吧)有警察還有一些穿便服的不知道是誰?!環保局的嗎還是監理所的人?!然後就被拍車還有管子...接下來他們開始邊拍邊測...我被測92.8dB核定的好像是88db罰單上面是寫這樣基本上字太醜我看不懂然後他們就寫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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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avatarIngrid2010-02-09
只要開立紅單,就是確定您已經違規,所謂到案日期就是裁決日,也就是讓違規者可在裁決日前提出申訴(填寫陳述書交裁決單位),以避免因誤會造成執法與用路人的糾紛與困擾,所以您已經確定違規被罰。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內容就是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罰鍰為期限內6000元;逾期至30日內8000元;60日內10000元;60日以上12000元,同時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2-09
你這張罰單跑不掉了,就算你去驗車罰單還是得繳,因為你被開單當下你是不合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
Elma avatarElma2010-02-05
您好~只要在紅單的違規事實欄中有寫上"責令改正或請驗車"之案件,或勾選應到裁決處所,都是必須到監理單位驗車,沒有任何其他處所可以代驗。您需先行恢復原有設備,大燈、燈罩、燈泡、排氣管等若有改任何一種,須改回原來設備及顏色才驗得過。還有~二隻照後鏡也缺一不可。煞車時方向燈、煞車燈不得閃爍,您若有裝閃爍器,要拔掉。之後再到監理機關機車檢驗場服務台拿檢驗單辦理驗車掛號,並繳交機車檢驗費,連同紅單一起附上等
Liam avatarLiam2010-02-0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 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你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2-08
真的很多警察字很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