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的問題,請為我詳細解答 - 交通法規
By Barb Cronin
at 2010-07-31T00:00
at 2010-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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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照的筆試(小客車普通駕照),有交通法規與機械常識,及格分數分別是多少?
因無照駕駛,該汽車被記違規一次,被記太多次會怎樣?
因闖紅燈而被記點,記太多點會怎樣?
請問,需上交通安全講習,是違反什麼法規?若沒去上課會怎樣?
每經多久的時間要換照一次?多久要驗車一次?沒按時換照、驗車,分別會如何處分?
若車輛發生事故(如:車禍),卻不移車至旁邊,影響交通,怎麼處分?若怕移車會破壞現場,能等到交警來再移車嗎?
車輛超速、蛇行、逆向行駛,對於以上三種違規,分別會做出什麼處分?若違規的駕駛不是車主,是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關於車輛載貨,有哪些相關法規?若違反規定,處分是什麼?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因無照駕駛,該汽車被記違規一次,被記太多次會怎樣?
因闖紅燈而被記點,記太多點會怎樣?
請問,需上交通安全講習,是違反什麼法規?若沒去上課會怎樣?
每經多久的時間要換照一次?多久要驗車一次?沒按時換照、驗車,分別會如何處分?
若車輛發生事故(如:車禍),卻不移車至旁邊,影響交通,怎麼處分?若怕移車會破壞現場,能等到交警來再移車嗎?
車輛超速、蛇行、逆向行駛,對於以上三種違規,分別會做出什麼處分?若違規的駕駛不是車主,是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關於車輛載貨,有哪些相關法規?若違反規定,處分是什麼?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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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0-07-31T19:19
at 2010-07-31T19:19
1.交通法規85分、機械常識60分(職業駕照才要考)、路考70分及格
2.無照駕駛,該汽車被記違規一次,被記太多次會怎樣?
答:依道交條例63-1條----記汽車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3.因闖紅燈而被記點,記太多點會怎樣?
答:一次記3點囉,再依道交條例63-1條---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 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請問,需上交通安全講習,是違反什麼法規?若沒去上課會怎樣?
答:很多喔,依道交第2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酒駕)。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危駕或飆車競技)。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鐵路平交道的違規)。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七、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八、此外尚有: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九、未滿18無照駕駛者,當事人與監護者皆要上道安講習
4.每經多久的時間要換照一次?多久要驗車一次?沒按時換照、驗車,分別會如何處分?
答:汽車行照3年,機車2年,駕照不論汽機車6年換一次。
驗車:自用小型車---5年不用驗,5-10年一年一次,10年以上1年2次
不換駕照而開車--1800元,不換行照開車900元,未驗車除罰鍰外逾6月註銷大牌
5.若車輛發生事故(如:車禍),卻不移車至旁邊,影響交通,怎麼處分?若怕移車會破壞現場,能等到交警來再移車嗎?
答:道交62條如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6.車輛超速、蛇行、逆向行駛,對於以上三種違規,分別會做出什麼處分?若違規的駕駛不是車主,是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答:詳見道交43條,懶的再貼,自己去看。
7.關於車輛載貨,有哪些相關法規?若違反規定,處分是什麼?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答:道交29-30條有,一般是記點。有的法條是2方都罰,有的事可歸責車主者罰車主,這很多,你要自己去看。
By Hedda
at 2010-08-03T01:09
at 2010-08-03T01:09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第3項規定:
筆試包括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報考普通駕駛執照者,免考機械常識。各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為交通規則八十五分 , 機械常
識六十分 ,路考七十分。
因無照駕駛,被記太多次會怎樣?
無照駕駛不會記點,但是一次就是處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
因闖紅燈而被記點,記太多點會怎樣?
闖紅燈一次會被記3點,6個月內被記6點就會吊扣駕照1個月。如果在吊扣期間又有違規被吊扣駕照,駕照就吊銷。
需上交通安全講習,是違反什麼法規?若沒去上課會怎樣?
依據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酒後駕車)。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危險駕駛)。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闖越平交道)。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6個月內被記6點)。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每經多久要換照一次?多久要驗車一次?沒按時換照、驗車,如何處分?
換發駕照的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駕照過期的處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
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並禁止其駕駛。
行照換發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二年
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
行駛。
未依規定換發新的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
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驗車的處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若車輛發生事故(如:車禍),卻不移車至旁邊,影響交通,怎麼處分?若怕移車會破壞現場,能等到交警來再移車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無致人傷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致人傷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車輛超速、蛇行、逆向行駛,對於以上三種違規,分別會什麼處分?若違規的駕駛不是車主,會處罰駕駛人還是車主?
超速
超速60公里以內: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超速超過60公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蛇行
第 43 條第1項:在道路上蛇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逆向行駛
第 45 條第1項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關於車輛載貨,有哪些法規?若違反規定,處分是什麼?
載貨的規定有分為
超載以及裝載危險物品
第 29 條、第 29-1 條、第 29-2 條、第 29-3 條以及第 29-4 條,是處罰汽車所有人。
裝載貨物未依規定
第 30 條,處罰汽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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