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規 - 法律
By Ophelia
at 2011-06-03T00:00
at 2011-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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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一場車禍,索性雙方沒有很嚴重的傷害.
但問題在事情發生後,我方與對方皆將自己的車輛移置路邊(較安全區域),事後警察在做筆錄時,說要開移動事故現場的...單子,(以我的瞭解警察意思似乎是說就算要移動也是當下直接做記號,或者是有拍照作證.)
請問這是依照甚麼法律的哪一條?
再問如果每個車禍事件都得這樣做的話,納為了移動交通工具但又發生危險是否不合理?
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有些問題還無法表達出來,若有回答我會再補充...
但問題在事情發生後,我方與對方皆將自己的車輛移置路邊(較安全區域),事後警察在做筆錄時,說要開移動事故現場的...單子,(以我的瞭解警察意思似乎是說就算要移動也是當下直接做記號,或者是有拍照作證.)
請問這是依照甚麼法律的哪一條?
再問如果每個車禍事件都得這樣做的話,納為了移動交通工具但又發生危險是否不合理?
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有些問題還無法表達出來,若有回答我會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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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1-06-04T05:14
at 2011-06-04T05:14
但問題在事情發生後,我方與對方皆將自己的車輛移置路邊(較安全區域),事後警察在做筆錄時,說要開移動事故現場的...單子,(以我的瞭解警察意思似乎是說就算要移動也是當下直接做記號,或者是有拍照作證.)
請問這是依照甚麼法律的哪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再問如果每個車禍事件都得這樣做的話,納為了移動交通工具但又發生危險是否不合理?
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有些問題還無法表達出來,若有回答我會再補充... 分析如下: 一、若無人受傷,且車輛能行駛,依規定要標繪並移置路邊,若未標繪移到路旁,而造成妨礙交通(如塞車),警察可開單告發,但亦可不開單,此為警方的行政裁量權。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人受傷,則不需移置路邊,任意移置的話,還要遭受處罰。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將車輛標繪後,才可移離現場。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以上說明應該很清楚了吧,若仍有相關問題,亦可直接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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