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上的簽名,可否不簽名? - 法律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0-02-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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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們。
我有以下幾個疑問想請教。
一.當我被警察攔下,警察說我闖紅燈。已經違規了。可是他完全沒有拍照或是錄影,只是他自己看到,就要進行開單。我可否主張他沒有證據,不可以開我罰單。
或事後申訴?
二.罰單上。警察他要我簽名。我想問的是,罰單上的簽名在行政法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有「承認違規」的效果?我可否拒絕簽名?若拒絕簽名,一般實務上,警察的後續處理程序是怎樣?
以上。
謝謝各位不吝指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0-03-03T14:45
大大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以下是一點小意見提供大大參考。
大大可以參考我之前對於闖紅燈和拍照或錄影存證之間的法律關係,對此有詳
細的回答。
一.以下是對於警察取締闖紅燈和錄影存證的法律關係,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7-2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者,當場「不能」「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
道......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目前台灣各地警察
單位,要對闖紅燈開紅單的話,一定會將駕駛人攔下,取得駕行照資料後,現
場製單舉發駕駛人並交付簽收。理由,一來這樣才算績效,二來再看法律的規
定,只有第七款的規定是需要科學儀器 ( 例如 照相機 ) 換句話說,依照法律的
規定,告發闖紅燈是不需要照相或是攝影作為必要的條件,而照相或是攝影係
能證明該駕駛人違規不可抹滅的事實。警察+相機 = 非固定式科學儀器,依照《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得規定,可以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的違規項目有: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
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等,並沒有闖紅燈的規定,因此再在得顯
示沒有照相取締闖紅燈的規定 (理由:剛剛說取締闖紅燈根本不需要相機。 )
結論:大大無法以「無攝影存證」作為拒絕警察開單或是申訴的理由,如執意為之
,僅可能由監理單位或交通法庭以申訴無理由裁定駁回或撤回申訴,維持警察單位
員開單結果(就是大大還是要繳罰單的意思啦!)。
二.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的規定,填記罰
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
聯(就是所謂紅單)交付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處
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以收受。
上述所載及為實務上警察製單舉發違規對於拒絕簽收的法律規定。在交通法上,拒
簽收係屬於違規人應有的權利,警方無法強迫駕駛人或行為人簽收紅單。簽收紅單
並非為承認違規之法律效果,至多僅為駕駛人確認紅單資料無誤後領收,如不服警
方取締,於收受紅單後十五日內皆有暢通申訴管道,此時可將不服之理由盡陳述處
罰機關。如同前述,拒絕簽收係法律保障駕駛人或違規人應有之權利,其次,交通
法規亦不會因大大拒絕簽收而提高罰鍰,然拒絕簽收者,警方將於事後將罰單寄達
駕籍所在地或車籍所在地。
PS有關罰單金額提高的三種原因,於本人其他回答有詳細說明,勞駕大大前往參閱
,於此則不加贅述。
2010-03-01 00:14:34 補充:
leather了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的規定嘛?拒絕接受攔查或停車而「逃逸」,請問闖紅燈被攔下來開紅單,還會有逃逸的情況發生嗎?大大事不是要再翻翻法條再回答問題呢?拒簽收紅單就會構成刑法135條妨礙公務的話,那多少人已經妨礙公務多少次了。依照刑法135條的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施強暴脅迫者.....拒簽收紅單算強暴脅迫嗎?硬ㄠ「拒簽收」係強暴脅迫行為的「不作為犯」也怪怪的喔!!交通違規的駕駛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都不稱為「現行犯」,怎麼會被銬上手銬呢?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02-28T18:12
罰單上的簽名在行政法上的意義是當場收公文(罰單)的依據,不服可以救濟有裁決所與法院交通法庭申訴!
若拒絕簽名,一般實務上,警察的後續處理程序是用雙掛號郵寄!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3-01T04:32
哈囉!!
板大~~
我這是親身體驗的實例....
因為我先生剛考到駕照...所以開車有點龜速當我們準備右轉的時候綠燈變成黃燈.....黃燈快變成紅燈..變成有點搶黃燈右轉被警車攔下來....被開罰單的經驗....
雖然我们夫婦堅稱....我們是綠燈變黃燈右轉等車開過來才變紅色的....
但是警員才不理我們..依然開單!!!
後來我們夫妻氣到不願意簽名...僵持30幾分後最後走人...
但是....警員還是開把開好的罰單寄來家裡.....
當天接到罰單的時候....我氣道跑到監理所申訴....結果....申訴的結果是..以警員的說法為主!!!!!!!!!這就是小老百姓的悲哀((((((((((((((((((((((((((
監理所的說法是:除非我們可以提出有利的證人跟監視器畫面不然就是以警員的說法為主啦.....最後的結局就是"繳錢"
而且當我們夫妻收到罰單時候已經超過繳費期限....所以還要加上罰金......
所以說....版大除非你遇到有良心的警員嚕!!
.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02-28T19:28
一、原則上,法官是會相信警察的,因為原則上公務人員是不能說謊的,不過要是你有事證能提出來(目擊者ro任何影像紀錄),能證明當時執勤的員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就能提出救濟,甚至針對因對您造成損失您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多找一下六法全書囉。
二、你可以不簽名,不過依法拒簽仍會被處分,你就算不給資料也對會吃上更大的罰單,你可不想因為依個小小的闖紅燈被帶回派出所嚴刑拷打吧>"<"
(說的誇張了一點)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03-04T10:29
1.這叫『不服取締』,罰單可以寄到違規者戶籍地.
2.眼力無法判別的才需要機器設備佐證,例如:超速,酒駕.
警察抓現行犯不需照片佐證.
3.警車上NoteBook不是擺好看的.
4.可以!你想被警察銬上手銬坐上警車請回去警局泡茶的話.
然後再吃一條妨礙公務.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如果不簽名, 不拿出證件, 可能會被加開上面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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