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申訴及異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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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2-04-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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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提出對罰單不滿之申訴
警方拖了一個多月方回文
只附上闖紅燈之照片
對我申訴內容完全不說明及回應
我騎車向來規規矩矩
這可以我生平第一張闖紅燈罰單
若是我理虧或是明知是紅燈還闖,那算了,自認不對,乖乖繳罰緩
但明明就是路口設計有問題
不然為何警方拖了一個多月還回文??為何警方對我提出之疑異,完全不說明??
想請教懂交通條例的人
下面那些情況分屬於哪些交通條例裡規範的??(這次我要上訴至地方之前提出對罰單不滿之申訴
警方拖了一個多月方回文
只附上闖紅燈之照片
對我申訴內容完全不說明及回應
我騎車向來規規矩矩
這可以我生平第一張闖紅燈罰單
若是我理虧或是明知是紅燈還闖,那算了,自認不對,乖乖繳罰緩
但明明就是路口設計有問題
不然為何警方拖了一個多月還回文??為何警方對我提出之疑異,完全不說明??
想請教懂交通條例的人
下面那些情況分屬於哪些交通條例裡規範的??(這次我要上訴至地方法院,所以要將引用一些交通條例以茲佐證)1.交通號誌燈過於密集,不到30公尺,就設一個紅綠燈,民眾根本來不及反應,才剛騎車,沒”幾秒鐘”,下一個紅綠燈就在眼前
2.二段式左轉機車等待區設在危險區域(設在停車場”出口”前,車子往來密集之處及”紅線””禁止臨時停車”前)
麻煩懂交通條例的人可以告訴我,可以引訴哪些相關法規??拜託!!拜託!! (這次申明異議要送至法院,所以要將引用一些交通條例以茲佐證,拜託各位了!!)1.交通號誌燈過於密集,不到30公尺,就設一個紅綠燈,民眾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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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2-04-26T21:12
1.交通號誌燈過於密集,不到30公尺,就設一個紅綠燈,民眾根本來不及反應,才剛騎車,沒”幾秒鐘”,下一個紅綠燈就在眼前 2.二段式左轉機車等待區設在危險區域(設在停車場”出口”前,車子往來密集之處及”紅線””禁止臨時停車”前)※※闖紅燈! 測速照相,則需二張全是紅燈,才構成;如是一紅一綠,則是不構成。【測速照相不計點】 第二百三十一條   號誌之燈號變換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       │行車速限(公里/小時)│黃 燈 時 間(秒)│        ├───────────┼──────────┤        │50 以下       │3          │        ├───────────┼──────────┤        │51-60        │4          │        ├───────────┼──────────┤        │61 以上       │5          │        └───────────┴──────────┘          二、行車管制號誌在黃色燈號結束後,應有一秒以上之全紅時間。直行交通之全紅時間,宜依下表公式計算之。   三、只有紅、綠兩色燈號之行車管制號誌,應以閃光綠燈取代黃色燈號,時間長度為五秒;其作為單向輪放管制者,在改變遵循方向時,兩向均應顯示紅色燈號,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四、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由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三秒全紅時間,再循序轉換。   五、行人專用號誌在綠色「行走行人」燈號結束前,應有閃光運轉,其閃光時間應適足以使已進入道路之行人能以正常速率走完全程或到達可供行人避護之交通島;其計算公式如下:   t=dw/v,其中   t:閃光綠燈時間。   dw:路口無供行人避讓之交通島時為橫越路口寬;路口有供行人避讓之交通島時為路邊緣石至供行人避讓交通島寬度較寬者。   v:行走速率,一般使用一公尺/秒,學童眾多地點使用零點八公尺/秒,盲人音響號誌處使用零點五公尺/秒。   六、行人觸動號誌經行人按鈕後,行車管制號誌應先循序變換為紅燈,行人專用號誌始顯示綠燈。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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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2-04-28T13:21
您好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我受傷最嚴重卻被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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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2-04-26T00:00
前一個多月在一個十字路口發生機車(我)與汽車(對方)發生事故我這邊是兩線車道,我是直行車(我方這邊有汽車�� ...

初考和司法五等書能共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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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2-04-26T00:00
請問初考和司法五等都有考國文公民與英文法學大意我想請問考司法五等看初考的書合適嗎?內容方面兩者會差很�� ...

車禍理賠.我的車子被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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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2-04-26T00:00
我ㄉ車子被追撞
我車子在4/21被追撞(已備案)..肇事者是幾個月ㄉ新車...
它ㄉ保險是富邦ㄉ全險
車子修復和� ...

可以不要給付費用嗎?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2-04-26T00:00
一、兩肇若一方有任何受傷,不論是否對方所造成,是不是都可以申請保護令?二、自導自演家暴就可以算對方是 ...

夜市賣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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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2-04-26T00:00
我住雲林想在夜市擺攤賣衣服女裝男裝都賣但以女裝為主我沒神麼經驗請專業或有經驗的人幫我給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