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質攻擊綁匪(有影集紙房子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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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集La casa de papel 第1-2季雷!!




影集裡有綁匪8人佔據印鈔工廠
並挾持人質67人
人質被限制行動以及強迫勞動
但綁匪有提供飲食、休息、藥物等基本需求
人質亦無實質遭受身體上之虐待或損傷


後有人質A趁綁匪不注意時以竊取之鐵棍擊打綁匪甲之頭部
致使甲立即失去意識
而A及數名人質則藉機逃出工廠


情境一(實際劇情)
因甲在參與搶劫案件前即告知綁匪乙
寧願死也不願坐牢
故其餘綁匪決議不將甲送醫
甲在缺少醫療照護之情形下昏迷數日後
乙最終以枕頭掩蓋甲之口鼻
使甲窒息死亡


情境二
甲在缺少醫療照護之情形下昏迷數日後
無其餘外力干涉下死亡


如果以目前台灣的法律實務上人質A、參與逃跑的人質、決議不送醫的綁匪、綁匪乙會分別
有哪些刑責


A攻擊甲之當下並無遭受立即生命危險
是否構成重傷害、傷害致死?
還是說"被綁架"這個事件發生期間都可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造成情境一(植物人)、情境二(死亡)算不算防衛過當?

情境一的乙構成故意殺人好像比較沒有問題
但其他綁匪不送醫的決定是否亦構成殺人罪?

好奇想聽聽大家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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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20-04-01
1*人質A可能成立刑Ꜳ77第三項、逃跑的人質跟決議不送醫
2*A攻擊當下應可成立重傷未遂罪
3*被綁架狀態為繼續犯類型,只要犯罪為結束,就可以主張
阻卻違法事由
4*不算防衛過當
5*其他綁匪不送醫之決定,不構成殺人罪
Harry avatarHarry2020-04-05
重回第1點:逃跑的人質跟決議不送醫的綁匪不成立犯罪,綁
匪乙可能成立第271條及3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