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v.s居住自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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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下列哪一項自由權?(A)人身自由(B)遷徙自由(C)居住自由(D)集會自由這道題目要如何分析?為何答案為人身自由?不為居住自由?理由:引用:「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請完整告訴我這兩者的差異與定義!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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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0-07-07
很簡單的說,人身自由就是你的身體行動受到外來因素的限制而不能隨心所欲的移動,居住自由就是你在國家領土範圍內可以自由的遷移居住,這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保障。{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是針對你當時在場的身體行動所做的"限制",只要"合理性懷疑"(警察的行政處分)_就可以臨檢。2010-07-0709:43:13補充:刑��
Ivy avatarIvy2010-07-06
櫻櫻美代子大師感謝您的贊助!同時也歡迎您回答這個問題!於這個知識平台上,我們應追求的是〈知識〉,而非〈點數〉!歡迎各位知識家們,前來切磋學識,以求精進!2010-07-0711:55:37補充:以下引用自參考書:居住自由權(1)亦稱居住處所不受非法侵犯權。(2)例如:人民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或封錮。我的想法:引用:「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不是符合(2)嗎?2010-07-0711:56:45補充: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