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下列哪一項自由權?(A)人身自由(B)遷徙自由(C)居住自由(D)集會自由這道題目要如何分析?為何答案為人身自由?不為居住自由?理由:引用:「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請完整告訴我這兩者的差異與定義!感激不盡!
人身自由v.s居住自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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