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 - 法律
By Hedwig
at 2020-10-08T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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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影/館長槍擊案 竹聯和堂寶和會幹部疑是「中間人」》https://tinyurl.com/yyxpapte
館長陳之漢槍擊案,新北市刑大追查出館長槍擊案槍手劉丞浩正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旗下成員,去年北市內湖槍擊案槍手陶姓男子於槍案前躲藏處所,正是劉男所租,警方認為寶和會長林姓男子、幹部施俊吉涉有重嫌,昨天動員上百名警力兵分多路在北市酒店及新北市等地,「逮捕」林、施及幫眾共9人到案,並「查獲」上百箱假酒,警詢後今天將依「組織犯罪、殺人未遂、擄人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新北市刑大、林口警分局暨刑事局偵一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報請新北地檢署玄股檢察官陳詩詩指揮偵辦,經過長達1個月跟監蒐證,7日中午持「拘票、搜索票」兵分多路前往雙北地區展開行動...(後略)。
針對今天一些新聞報導的用詞,吾人有些疑問,盼能請教各位版友、先進。
如果僅依據上面的內容以及引號用詞,就犯嫌的部分,新聞中提到警方有使用「拘票」,所以推測應該是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逕行拘提,而非依第88-1條緊急拘捕(雖然條文也用逕行拘提)才對。
又根據所犯之罪,應有符合逕行拘提的要件,例如刑法殺人未遂罪的刑度即符合第76條第四款。
然而,稍早在看電視新聞報導,似乎大多都是用「警方發動搜索『逮捕』了...」這個用詞,但嚴格來說「逮捕」根據刑訴法應該只有「第88條現行犯逮捕」、「第87條通緝犯逮捕」以及「第228條檢察官逮捕」三種樣態。
所以總感覺有點怪怪的。
另外,針對搜索的部分,上面這篇新聞有提到「搜索票」,所以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的行為,應該是根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
不過吾人認為,形式上就這樣的案件,警方如果想透過刑訴法第131條第一項對人的緊急搜索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畢竟警方本身已經持有拘票,即可以對人為緊急搜索。
但或許為保全程序,或是盼能從中找尋更多證物,畢竟如果是對人的緊急搜索,原則上就不得搜索不能藏人的地方。
最後有關「查獲的假酒」,換言之應該是已經被扣押的證物,而扣押程序應算是第152條的另案扣押。
簡單整理一下個人的理解:
1.警方「逮捕」館長槍擊案的有關犯嫌,因有向檢方申請拘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76條的逕行拘提。
2.新聞中所稱的「逮捕」,更精確一點應該是「拘提」。
3.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因有向檢方申請搜索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但實際上警方也可以依據同法第131條第一項為對人的緊急搜索。
4.「查獲的假酒」應理不會是原案搜索票中記載的「應扣押之物」,但因為刑訴法第152條的規定,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屬於「另案得扣押之證物」。
以上不知道有沒有錯誤,盼請各位討論、指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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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陳之漢槍擊案,新北市刑大追查出館長槍擊案槍手劉丞浩正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旗下成員,去年北市內湖槍擊案槍手陶姓男子於槍案前躲藏處所,正是劉男所租,警方認為寶和會長林姓男子、幹部施俊吉涉有重嫌,昨天動員上百名警力兵分多路在北市酒店及新北市等地,「逮捕」林、施及幫眾共9人到案,並「查獲」上百箱假酒,警詢後今天將依「組織犯罪、殺人未遂、擄人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新北市刑大、林口警分局暨刑事局偵一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報請新北地檢署玄股檢察官陳詩詩指揮偵辦,經過長達1個月跟監蒐證,7日中午持「拘票、搜索票」兵分多路前往雙北地區展開行動...(後略)。
針對今天一些新聞報導的用詞,吾人有些疑問,盼能請教各位版友、先進。
如果僅依據上面的內容以及引號用詞,就犯嫌的部分,新聞中提到警方有使用「拘票」,所以推測應該是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逕行拘提,而非依第88-1條緊急拘捕(雖然條文也用逕行拘提)才對。
又根據所犯之罪,應有符合逕行拘提的要件,例如刑法殺人未遂罪的刑度即符合第76條第四款。
然而,稍早在看電視新聞報導,似乎大多都是用「警方發動搜索『逮捕』了...」這個用詞,但嚴格來說「逮捕」根據刑訴法應該只有「第88條現行犯逮捕」、「第87條通緝犯逮捕」以及「第228條檢察官逮捕」三種樣態。
所以總感覺有點怪怪的。
另外,針對搜索的部分,上面這篇新聞有提到「搜索票」,所以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的行為,應該是根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
不過吾人認為,形式上就這樣的案件,警方如果想透過刑訴法第131條第一項對人的緊急搜索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畢竟警方本身已經持有拘票,即可以對人為緊急搜索。
但或許為保全程序,或是盼能從中找尋更多證物,畢竟如果是對人的緊急搜索,原則上就不得搜索不能藏人的地方。
最後有關「查獲的假酒」,換言之應該是已經被扣押的證物,而扣押程序應算是第152條的另案扣押。
簡單整理一下個人的理解:
1.警方「逮捕」館長槍擊案的有關犯嫌,因有向檢方申請拘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76條的逕行拘提。
2.新聞中所稱的「逮捕」,更精確一點應該是「拘提」。
3.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因有向檢方申請搜索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但實際上警方也可以依據同法第131條第一項為對人的緊急搜索。
4.「查獲的假酒」應理不會是原案搜索票中記載的「應扣押之物」,但因為刑訴法第152條的規定,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屬於「另案得扣押之證物」。
以上不知道有沒有錯誤,盼請各位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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