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的時效,如何認定? - 法律
By George
at 2021-12-11T16:13
at 2021-12-11T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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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板上專家們的回應。
初步判斷這份存證信函確實已逾時多年了,乙方可以「消滅時效」進行抗辯。
不過新的問題來了!實務上,
消滅時效是否一定必須被動等待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凍結帳戶等),
才有機會由乙方在收到法院通知單20天內提出異議、轉訴訟,
才能提出抗辯並結束債務?
畢竟這段過程有諸多風險如:沒收到法院通知單、錯過20天、訴訟時無法出庭等。
想請問:
1) 若乙方錯過20天後,因為戶頭的使用等才發現自己被假扣押了,
還能向法院提出異議並予以解除嗎?從提出到解除通常需要多久?
這段過程有必要條件嗎(譬如必須由乙方本人親自至該法院申請?)
2)假扣押會影響乙方的信用紀錄嗎?
另外,似乎看到有一說是:訴訟過程中雖乙可提出消滅時效抗辯,$無須繳納,
但這筆債務還是存在。等於這筆債會背一輩子,影響信用紀錄?
畢竟乙方時常出國在外,考量未來的諸多風險,一輩子都要提心吊膽,
考量工作奔波下沒時間也沒資源和財團耗,很可能乾脆認賠了事。
但內心仍然覺得保險公司的手段(包含缺乏修車明細的債權催收函)沒有公理正義可言。
想問問板上專業的大大們,能否給予乙方一些建議?
或是想知道有沒有任何方式可以由乙方主動出擊,以儘早解除這筆債務?
(譬如,有沒有任何方式預先提供法院證據留底,
讓未來甲方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由法院自動駁回?)
(或是,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絡,請他們直接走訴訟程序?但乙方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嗎?
與保險公司聯繫時是否有些細節須格外注意?或是建議不要聯繫好呢?)
希望不是異想天開,讓大家見笑了<(_ _)>,先謝謝各位專家讀完這篇文章!
※ 引述《ru832k7 (no end)》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問,甲乙雙方在將近五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 乙方因投保車體損失險,其保險公司向甲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 但甲方常年不在國內,保險公司及其後來委託的信用管理公司始終難以聯繫。
: 最近甲方因疫情回國,
: 收到委託信用管理公司寄來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及「債權催收通知函」,
: 當中明示:
: 為此代為函告 台端速於文到後,悉數清償上揭款項,或電洽本公司專員洽商還款事宜,
: 否則將依法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特此告知,幸勿自誤為禱。
: 在這個case裡,請問:
: 1)這封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認定,亦即已逾二年時效?
: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2)除了這封存證信函,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認定是?
: 以下哪些項目,若在兩年內發生即可成立?
: A. 傳簡訊給甲方 B. 傳電子郵件給甲方 C. 致電甲方未接 D. 致電甲方有接但談不攏
: E. 致電甲方親屬(家電)親屬有接但告知甲方不在 F.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未簽收
: G.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親屬簽收 H.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本人簽收
: 3)「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即使在二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逾十年未討回,則自動消滅?
: 謝謝大家協助分析!
--
初步判斷這份存證信函確實已逾時多年了,乙方可以「消滅時效」進行抗辯。
不過新的問題來了!實務上,
消滅時效是否一定必須被動等待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凍結帳戶等),
才有機會由乙方在收到法院通知單20天內提出異議、轉訴訟,
才能提出抗辯並結束債務?
畢竟這段過程有諸多風險如:沒收到法院通知單、錯過20天、訴訟時無法出庭等。
想請問:
1) 若乙方錯過20天後,因為戶頭的使用等才發現自己被假扣押了,
還能向法院提出異議並予以解除嗎?從提出到解除通常需要多久?
這段過程有必要條件嗎(譬如必須由乙方本人親自至該法院申請?)
2)假扣押會影響乙方的信用紀錄嗎?
另外,似乎看到有一說是:訴訟過程中雖乙可提出消滅時效抗辯,$無須繳納,
但這筆債務還是存在。等於這筆債會背一輩子,影響信用紀錄?
畢竟乙方時常出國在外,考量未來的諸多風險,一輩子都要提心吊膽,
考量工作奔波下沒時間也沒資源和財團耗,很可能乾脆認賠了事。
但內心仍然覺得保險公司的手段(包含缺乏修車明細的債權催收函)沒有公理正義可言。
想問問板上專業的大大們,能否給予乙方一些建議?
或是想知道有沒有任何方式可以由乙方主動出擊,以儘早解除這筆債務?
(譬如,有沒有任何方式預先提供法院證據留底,
讓未來甲方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由法院自動駁回?)
(或是,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絡,請他們直接走訴訟程序?但乙方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嗎?
與保險公司聯繫時是否有些細節須格外注意?或是建議不要聯繫好呢?)
希望不是異想天開,讓大家見笑了<(_ _)>,先謝謝各位專家讀完這篇文章!
※ 引述《ru832k7 (no end)》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問,甲乙雙方在將近五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 乙方因投保車體損失險,其保險公司向甲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 但甲方常年不在國內,保險公司及其後來委託的信用管理公司始終難以聯繫。
: 最近甲方因疫情回國,
: 收到委託信用管理公司寄來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及「債權催收通知函」,
: 當中明示:
: 為此代為函告 台端速於文到後,悉數清償上揭款項,或電洽本公司專員洽商還款事宜,
: 否則將依法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特此告知,幸勿自誤為禱。
: 在這個case裡,請問:
: 1)這封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認定,亦即已逾二年時效?
: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2)除了這封存證信函,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認定是?
: 以下哪些項目,若在兩年內發生即可成立?
: A. 傳簡訊給甲方 B. 傳電子郵件給甲方 C. 致電甲方未接 D. 致電甲方有接但談不攏
: E. 致電甲方親屬(家電)親屬有接但告知甲方不在 F.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未簽收
: G.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親屬簽收 H.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本人簽收
: 3)「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即使在二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逾十年未討回,則自動消滅?
: 謝謝大家協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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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12-11T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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