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之特留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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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問一下,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
指名某甲因不孝喪失繼承權,
將所有財產全數轉贈公益單位,
則某甲之子女乙丙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則乙丙二人是否得主張民法第1225條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


主要是大多數見解認為,
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權不得主張特留分,
那麼喪失繼承權(尤其是因為不孝而喪失)之代位繼承人,是否仍得主張特留分?

找了很多,目前只找到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第125號民事判決,
似乎偏向否定說,
不知道前輩是否有其他看法或實務見解?

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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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5-12-14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肯定見解,但並無交代出處,似是個人見解?
Leila avatarLeila2015-12-17
不一定,不能一概而論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12-20
拋棄繼承沒有特留分問題那是一定的
Jack avatarJack2015-12-23
可是你提的判決,高院是判可代位的?
Hedy avatarHedy2015-12-2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上字第47號
查裁判書的時候別忘了順便看看歷審判決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12-30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伊等係被繼承人吳王清梅之女吳淑惠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吳淑惠喪失繼承權而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而被上訴人侵害其等特留分,即無不合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12-31
感激不盡,KK大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1-04
這樣會得出一個結論:喪失繼承無特留分,但代位繼承有特留分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1-05
喪失就是你個人沒有繼承份額,當然沒有特留分
Eden avatarEden2016-01-06
代位是代位原本喪失的人的份額,法律沒有處罰喪失繼承權
人後代的意思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1-09
謝謝KK大,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