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問一下,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
指名某甲因不孝喪失繼承權,
將所有財產全數轉贈公益單位,
則某甲之子女乙丙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則乙丙二人是否得主張民法第1225條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
主要是大多數見解認為,
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權不得主張特留分,
那麼喪失繼承權(尤其是因為不孝而喪失)之代位繼承人,是否仍得主張特留分?
找了很多,目前只找到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第125號民事判決,
似乎偏向否定說,
不知道前輩是否有其他看法或實務見解?
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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