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測試名義要求他人填資料再提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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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了一個新的系統

上面的人說,為了要測試新系統,請員工先用的個資下去填資料

以方便"系統測試"


個資是公司提供(名字 性別 身分證字號全是模擬的)

但要求員工用"自己的手機" 連上公司的網站進行"測試"


當測試完成後,卻指控員工,在公司的網站"留假資料"

涉嫌偽造文書


這樣搞人,有可能觸犯"誣告罪"嗎?

查過法律誣告必須子虛烏有才算誣告

但這邊員工填假資料是事實

只是當初認知名義錯誤,公司故意說測試用,測試完卻又不認帳說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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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21-07-03
只有u大師才會想出這種案例。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7-05
這哪是我獨創,這和行房後女方越想越不對,超像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1-07-09
現在台灣已經同婚合法,你什麼時候要跟蘇先生結婚?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1-07-11
你們婚帖一出沒人敢缺席,一個打擊人格一個告對方律師。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7-16
說道同性結婚,違反憲法公序良俗的定義,台灣法官真的亂搞
Yedda avatarYedda2021-07-17
1樓和3樓ww
這幾天有爬文瞭解了一下,針對二人過往種種,個人具體建
議是尋求心理諮商,透過專業協助,或許得以拋開過往糾結
之點,邁向新的人生階段。
給原波:律師不是不能成為被告,但前提是該律師要客觀上
有具體違法之情形。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運用其專業為權利
之主張或答辯,都是民主法治國家再正常不過的事,也符合
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公益色彩角
色。怎麼能單純因為兩造訴訟上立場、角度不同,就把對造
律師也拖下水?照相同邏輯,病患因身體不適至不同診所看
診,不同醫師間的診斷或醫療行為也不見得會完全一致,那
病患是不是也可以對客觀上未違反相關醫事法令或醫療常規
之醫師,僅憑自己主觀上認為不順眼或不滿意,即對該醫師
提起訴訟?如此,顯然荒唐,而且是直接對於訴訟或醫療制
度的嚴重破壞。
又司法資源極其有限,非常寶貴,有人濫訴就會排擠真正需
要之人的使用機會。在法院裡看到被告(當事人)亂告法官
、檢座或辯護人(訴代),甚至書記官的,真的很無言。
之前某院院長就曾受不了被告一再濫訴,直接當庭逮捕並職
權移送檢察署,以誣告罪立案偵辦。
給某樓:你的意見跟民國75年6月28日的法務部代表意見相
似;我鼓勵你可以去看看106年5月24日公布之釋字第748號
解釋理由書。
Ivy avatarIvy2021-07-19
「針對二人過往種種」→精確一點,「針對板友們提及之二
人過往種種」,文義避免誤會ww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7-19
火星人解釋過:他告對方律師是要嚇阻有雄厚背景的對手~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7-23
簡單說就是赤腳乞丐告財團旗下的律師團,想嚇嚇對方。
Emily avatarEmily2021-07-28
從你嘴巴說出火星人~感覺有點怪XD
Freda avatarFreda2021-08-01
有雄厚財力背景,比起告對方的律師,收買比較簡單粗暴。
Cara avatarCara2021-08-03
而且幹嘛大費周章脫褲子放屁找對方律師?直接告對方啊!
Agatha avatarAgatha2021-08-05
別讓貧窮局限了你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