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頂樓違章建築+出租要向那個單位檢舉 - 法律
By Blanche
at 2010-07-09T00:00
at 2010-07-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住在大直老舊公寓的四樓,五樓的住戶不但未經整樓住戶同意在頂樓蓋起違章建築,還出租出去;那個房客在頂樓養殖非常多的蓮花+魚+花草,每天都有很多爛泥水滲漏我家(非常困擾+精神受創)牆壁已有壁癌+上班已經夠煩累,還得每天要清理家裡蓋滿黑土用品,一直向五樓住戶及房客反應,他們卻完全不改善而且態度非常惡劣,也報警了,警察也吃案,叫我們自己協調就好,唉!請教大大們,我們該怎麼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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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Irma
at 2010-07-13T18:08
at 2010-07-13T18:08
在台北縣 就有解了
頂樓違建分隔房間出租縣府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http://www.teardo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
2010-07-10 15:59:47 補充: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五-三00一
名 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2010-07-10 16:00:12 補充:
貳、新違建之處理
五、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
共通行者,查報拆除。
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
查報。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2010-07-10 16:05:57 補充:
檢舉方式
寫信給市長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
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G00...
寫信給市長
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
畫面若未出現請按<重新整理>
By Kama
at 2010-07-09T20:00
at 2010-07-09T20:00
回目錄
裁判字號:94年訴字第4625號
案由摘要: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要旨:按民法第818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2010-07-14 16:35:34 補充: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是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不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
2010-07-14 16:35:41 補充:
承前所述,被告既有將屋頂平台之系爭增建物分租予鄭、劉、陳等人之事實,參之承租人黃女租期已到打包離去、陳姓證人稱其中2間房間均有人在、都稱被告為房東,復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再衡之系爭房屋生活與交通機能十分便利,堪認原告主張被告自89年5月間起至93年4月31日止,每月收受之租金收入,平均至少有40,000元,而依兩造各有4分之1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被告應按月返還原告各10,000元等語,信屬可取。
By Poppy
at 2010-07-10T23:56
at 2010-07-10T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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