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內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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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我朋友的手機被公布中國時報上,說什麼富商婦交友,(有證據第幾天第幾版都有)這兩天就一直接到很多男生的電話,令我朋友十分困擾,去報案查證之後,發現是一個我朋友前幾天才和他起衝突的人去搞的,強烈懷疑那人是對我朋友心懷不滿而去用的,但是假如他否認是刻意去做的,而是假裝報錯電話號碼,就是拿他沒轍了嗎?而中國時報未盡查核的義務,就擅自將我朋友的手機刊登,是否也有責任呢?(警察說是侵權)這兩天我朋友因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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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1-03-18
回答者:JAY--陳化義律師助理您可能要回去問陳律師了,你的說法是不對的,沒有這麼單純的"富商婦交友"這應該就是上社會新聞版面是新聞事件了,那麼報社就有責任查證並平衡報導,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受害者可以依法求償並要求刊登道歉啟事,甚至可以控告刑法妨礙秘密罪若是由被害者朋友或是認識的人以刊登廣告的方式刊登出被害人的連絡方式(手機號碼等等),那麼報社只要盡到刊登以前的審查責任(例如不能是防礙風化等等的廣告)外,其於的責任
Megan avatarMegan2011-03-21
1.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方式,【著作權法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95條96.條97條.98條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2.【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方式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
Ursula avatarUrsula2011-03-18
報社部分是沒有~因為它是受理後刊登的~基本上刊登的內容聯絡電話,報社也無義務去過濾,畢竟每天要刊登的可能有上千件~但是可以要求報社提供刊登人的資料,向刊登者提出侵權以及妨礙名譽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