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所限制的前科...〈急,奉送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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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了朋友的建議,到她任職的保全公司應徵監控室人員職務,由於朋友的介紹,很順利的錄取了。可是在接下來,她的主管交給我一份人事資料表格和授權同意書,我就開始猶豫...有一份是要授權查聯徵記錄,另一份是要到警察機關查詢前科資料。我在大約五年多前〈確切時間記不清了〉,一時疏忽讓詐騙集團拿走我的證件影本開了帳戶用來詐騙,由於當時實在提不出對我有利的證據,因此被依幫助詐欺判了三個月可易科。我不用去申請良民證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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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 avatarQueena2010-03-15
僱用保全人員一定是要安檢通過嗎?大間保全公司僱用保全人員一定是要安檢通過,這是依保保全業法的規定!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四、曾犯��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3-12
以下是幾個管委會正聘用警衛/保全的資訊(註:管委會聘用警衛/保全無需保全業法的適用)ㄧ、中山大樓02-29647299二、辦公大樓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28號三、金山大廈管委會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31號七樓金山大廈
Yedda avatarYedda2010-03-14
根據保全業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雇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雇用之。必要時,得先行雇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