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所限制的前科...〈急,奉送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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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0-03-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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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了朋友的建議,到她任職的保全公司應徵監控室人員職務,由於朋友的介紹,很順利的錄取了。可是在接下來,她的主管交給我一份人事資料表格和授權同意書,我就開始猶豫...有一份是要授權查聯徵記錄,另一份是要到警察機關查詢前科資料。我在大約五年多前〈確切時間記不清了〉,一時疏忽讓詐騙集團拿走我的證件影本開了帳戶用來詐騙,由於當時實在提不出對我有利的證據,因此被依幫助詐欺判了三個月可易科。我不用去申請良民證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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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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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0-03-15T17:45
僱用保全人員一定是要安檢通過嗎?大間保全公司僱用保全人員一定是要安檢通過,這是依保保全業法的規定!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四、曾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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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0-03-12T01:11
以下是幾個管委會正聘用警衛/保全的資訊(註:管委會聘用警衛/保全無需保全業法的適用)ㄧ、中山大樓02-29647299二、辦公大樓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28號三、金山大廈管委會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31號七樓金山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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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0-03-14T03:07
根據保全業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雇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雇用之。必要時,得先行雇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

爭鮮這樣可以嗎?!會不會引起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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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0-03-12T00:00
我是爭鮮的員工!工作了已經3年多了,算起來應該也是資深員工了吧!一直以來對於營業部門所派下來的公告所要執 ...

懷孕了,該不該換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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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0-03-12T00:00
我現在的工作是做四休二12小時制,要輪日夜班,而且沒有固定休息時間需長時間站著,之前就有打算換工作,但最近忽 ...

拒絕臨檢加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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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3-12T00:00
當時遇到警察路邊欄檢(無擺設臨檢站).直衝而逃~~~~~於是..今天收到紅單.被開拒絕臨檢及加加闖紅燈~~~(須�� ...

槍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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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0-03-12T00:00
請問一下:我爸爸有毒品前科,現正在執行中,當初警察來抓我爸時,剛好看到他在改槍,結果,就一併被抓,我 ...

報考土地行政的高考~其他有相關的報考組合(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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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0-03-12T00:00
近來想專心準備國考,想請問如準備土地行政的高考~有些問題想請教,1.除了高考以外還有其他考試機會嘛?(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