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65歲退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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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4-09-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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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爸爸做同一間保全已經10幾年快20年了,目前年齡也67歲,公司一直叫爸爸退休,這樣可以嗎?
保全業法不是修正92年前就職,不設限65歲退休嗎?
Update:
請問,勤務一樣,沒變動。這樣也可以嗎?
還有公司並沒有幫爸爸加勞健保,每月薪資也無補發無扣款勞健保的費用,而且爸爸做十幾年來都沒有休假,因為公司說不能休,除了生病以外都沒休假過,公司一樣發18000薪資給爸爸。
今日去公司問才發現,公司要員工主動退休,並無退休金,這些合法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4-09-19T21:35
hi,發問者您好:

幫您整理說明如下,您參考保全公司有哪些地方違法,以及您的父親可以爭取的權益。
1.有關保全員年齡及退休金問題:
保全業法是在民國81年起實施。當時並沒有對保全員的年齡做任何限制。
但是在民國92年1月底公告實施保全業法的相關修正,明定保全員的年齡不得低於20歲,或者大於65歲。但是在這個修正案實施之前,就已經當保全員的人,並不受這個修正後年齡條款的限制。
您說您的父親今年67歲,如果您的父親是在民國92年1月之前就已經取得保全員的資格(也就是在那之前就已經在目前這家保全公司擔任保全員),可以依照保全業法的相關規定,繼續擔任保全員。
但是保全業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當勞工年齡達到65歲,公司可以強制員工退休。請注意法規是寫強制退休,並不是寫強制離職。
也就是說這家保全公司如果想強迫你爸爸退休,依照勞動基準法55條的規定,一定要發給你爸爸退休金,而退休金的計算標準,要依照勞動基準法55條的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55條,你父親的年資已經超過了15年,前面15年的年資,要發給30個月的退休金。而超過15年的部份,每多工作一年,可以多領一個月的退休金。
一個月的退休金,最少是要以基本工資來算。
如果保全公司不給退休金,並不能強迫你父親離職,你父親也不必主動離職。

2.有關薪資的部份:
你父親的薪資(18000),低於目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基本工資。
今年(103年)七月起最少要達到19273。
民國102年四月起最少要達到19047。
民國101年一月起最少要達到18780。
公司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的相關規定被罰款。

3.有關休假的權益:

保全員是在民國87年7月27日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84-1條的勞工,如果保全公司和保全員約定了不低於84-1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條件,那在加班時數、每日工作時數、夜間工作時數、連續工作日數,以及例假日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限制。
但是請注意這個84-1條第二項的條文如下: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簡單的說就是雖然保全公司可以要求保全員連續工作,也可以要求保全員不休假,但是都應該要補給休假。
而假如當初沒有以書面清楚約定如何補休假,保全公司並不能主張適用勞動基準法84-1條,強迫你的父親不休假。
而您的父親除了每七天就應該有的一天例休假之外,還應該有特別休假,超時工作也還要有加班費。
4.有關勞健保的部份:
你父親的勞健保,和勞動基準法以及保全業法的規定無關。
只要保全公司的員工超過五個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就屬於強制投保勞保,一定要由保全公司幫你父親投保勞保。
而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你父親受僱於保全公司當保全員,保全公司就應該幫他投保健保,這和保全公司有幾個員工無關。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保全公司都會被罰款。你父親也可以向公司請求應該由公司負擔的保費。
如果您父親需要協助,請洽詢保全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找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尋求協助。

以上僅供參考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4-09-16T02:15
萬x保全,不方便打全名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4-09-18T13:12
可以講一下是哪一家保全公司嗎?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4-09-15T15:42
任職與退休是不一樣的
保全業法:
第四條: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居住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第十之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ㄖ修正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依據第四條,保全業可從事安全防護之業務,其所擔負之風險差異甚大,某些場所,對保全員條件要求不高
保全業法制定前,保全業為推展業務、降低成本,低薪大量雇用年紀較大,甚至是從其他行業退休之人員擔任保全員,致經常發生職業災害與勞資爭議
制定保全業法時,為保障已任職且年紀較大人員之工作權,特訂定此項但書,以避免年紀較大保全員於法規施行之ㄖ,即被強制離職
保全業法實施後,保全業已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其次,駐點或保全勤務,需要執行項目多樣化後,要求保全員應具備之條件也提高,致年紀較長者,其體力、臨場反應及自身安全風險,已不符合實際需要〈業主往往指定保全員必須年紀輕,體格健壯,反應靈敏者,年長者已較難有駐點或其他勤務可派〉
所以,符合退休規定之保全員,保全公司才會遊說其辦理退休〈保全公司即使強制其退休,亦不違法〉
2014-09-17 02:54:13 補充:
你要繼續爭取工作權嗎?你認為令尊該工作到70歲?80歲?還是100歲?壽終正寢時
甚麼是自動離職?甚麼是自動退休?離職與退休的權利都分不清,如何與雇主協商、談判
有沒有勞健保投保、有沒有勞工退休金,該從當初任職時追查原因,自己先了解相關法規,再來追究雇主責任。雇主侵犯勞工權益,遲早都要面對,且必須由勞工自行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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