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法疑問~我是否還有資格在保全業就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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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法第10條經判刑(服刑完畢)滿10年者不在此限,是指一些輕微的罪,如:保安處分、賭博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等。我在12年前有竊盜~確定~初犯~被關8個月在出獄後滿10年未再犯罪那請問我可以在當保全麼~懂法律的大大幫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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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0-04-29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
Mason avatarMason2010-05-02
是可以的,你放心,該法條已明示服刑後及微罪不舉,皆已包含你的過去而有適用,所以保全業甚至不能以此為由將已錄用後的你開除,但錄用前用其它方式婉拒就屬各業的手段了…祝福你工作順利、順心2010-04-2912:42:45補充:而保全業是以聘顧人員之個人資料向司法機關做申請查詢,而非調閱,所以你個人的查詢結果由司法機關提供的也只是符合保全法而已,而非調閱出你的過去供業者比對,這有違人權保密等相關,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