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 法律
By Ethan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服務於某縣市政府機關,近來風聞縣府政風單位有意要求轄區警察單位,於臨檢特種行業時抄登消費者個資,並將前述資料回傳縣府政風單位及人事單位,據以比對是否有公務人員於特種行業內消費,藉以達到端正廉潔風紀之政策。
於此,小弟有部分疑問:
1.小弟覺得公務人員的確不應至特種行業場所消費,也肯定端正公務人員風紀之政策,惟經臨檢所取得之個資,絕大多數為一般民眾個資,將民眾個資傳到縣府政風單位、人事單位比對身分,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
2.警察單位臨檢抄登之個人資料,本用於刑案比對及紀錄之用,今回傳縣府政風及人事單位比對消費者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是否合宜?及其適法性。
3.除了上記問題,此舉是否還會衍生其他問題?
小弟比對了相關法令,迄未找出具體違法之處,但總覺得怪怪的,應該是自身程度太差,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於此,小弟有部分疑問:
1.小弟覺得公務人員的確不應至特種行業場所消費,也肯定端正公務人員風紀之政策,惟經臨檢所取得之個資,絕大多數為一般民眾個資,將民眾個資傳到縣府政風單位、人事單位比對身分,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
2.警察單位臨檢抄登之個人資料,本用於刑案比對及紀錄之用,今回傳縣府政風及人事單位比對消費者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是否合宜?及其適法性。
3.除了上記問題,此舉是否還會衍生其他問題?
小弟比對了相關法令,迄未找出具體違法之處,但總覺得怪怪的,應該是自身程度太差,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Madame
at 2010-05-13T23:56
at 2010-05-13T23:56
2.機關有正當理由,就必須配合調查機關去提供資料,這條行政命令,目前是停留在法律邊緣地帶
3.可能你尚未考慮到最高位階的憲法。
個人資料可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而隱私權又為人格權一種,是應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隱私權的概念,該如何定義,目前有各大家說法:
A說:保持其與社會及他人無關的事物,在其本人不願意的情況下不被公開的權利。
B說:人對其有關自己資料的收集、處理、儲存、分發及使用之社會權利。
C說: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隱私決定是否公開和出讓的人格權利。
D說:公民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知悉、公開,錯誤資訊有權修改;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
E說:個人對其私人領域的一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對其進行親密的接觸(包括個人資訊的接觸)的決定和他對自己私人事務的決定權。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套有系統,明確保護隱私權的法規。所以會讓你有迷惘情狀。
釋字 第 603 號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行政機關為監督公務員行為,對於端正社會風氣有正面影響,不需要在去擴張解釋。除法令別有明確規定不可公佈,否則以現行法條的確無法去阻止這件事。
Related Posts
「急」我想考保母或幼保執照
By Olga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請問這在四技二專該選什麼科系?
By Mason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色老闆藏針孔偷拍員工春光案件20點>
By Oscar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華納威秀葉問2的電影
By Damian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勞工歧視孕婦
By Poppy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