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歧視孕婦 - 法律
By Daph Bay
at 2010-05-10T00:00
at 2010-05-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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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组長日前有位女同事作了兩天後告知懷孕.朋友得知後想到之前兩位女同事懷孕時雖然大家都很幫忙分擔工作但還是無法負荷而流產.所以善良的朋友暗示女同事要好好考慮這份工作適不適合.沒想到對方不領情反而去勞工局告就業歧視.還要求5萬元賠償金..坦白說朋友真的是因為想到之前兩位女同事流產後的悲傷而好心暗示的.但...........他現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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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Ingrid
at 2010-05-10T04:46
at 2010-05-10T04:46
第 14 條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也建議您那好心的朋友跟雇主好好商討一番,別觸犯了性別工作平等法
也可上http://www.bli.gov.tw/ 看一下有關相關法規
因為好心,但聽者有心就會麻煩了
By Ingrid
at 2010-05-10T04:35
at 2010-05-10T04:35
By Annie
at 2010-05-14T02:00
at 2010-05-14T02:00
依照目前的情況,只能夠好好的向該員工說明原先的想法,並跟他說不是有意要這麼說的,然後再請他去撤案,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By Elma
at 2010-05-11T06:50
at 2010-05-11T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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