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在諮商領域施行 - 法律
By James
at 2020-10-19T11:35
at 2020-10-19T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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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SY 看板 #1VZGWdMm ]
作者: qazqaz (哈囉) 看板: PSY
標題: [疑問] 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在諮商領域施行
時間: Mon Oct 19 11:29:41 2020
大家好,目前本人是諮商碩士班碩二學生,在修習諮商倫理與法規的課程時,發現個人資
料保護法的一些疑問。
個資法法規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二條的內容如下: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
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
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接著看到個資法第三條,讓我很震驚!
第三條的內容如下: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我有6個疑問是
1、法規上的「個人資料」,是否包含心理師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
(這裡的諮商紀錄內容,包含著我們依照各自學派或各種理論,對個案的主觀判斷與個案
概念化)
(還是說實務上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不會包含那麼完整?)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初步猜測是,諮商紀錄包含在個人資料中的描述範圍。
2、關於個資法第2條與第3條寫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撰寫諮商紀錄」是算在「處
理」?
3、個資法第2條規定的個人資料包含以下項目: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假如第1個問題的諮商紀錄算是在個人資料的範圍,那是在哪一項呢?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婚姻、家庭、病例、資療、性生活、財務情況、社會活動、間接資料都有可能,取決於個案所談的內容。
補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與第4條的相關說明
施行細則第3條 -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
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施行細則第4條 -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
、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
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
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
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
定、執行之紀錄。
」
補充醫療法第67條的內容 -
「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
會想補充醫療法,主要是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提到。且心理師是被歸類在醫事人員。
4、撰寫在諮商紀錄的個案概念化,等同於法律上所說的個人資料嗎?(像這三張圖片的概
念)
https://imgur.com/XD0skk3
https://imgur.com/6VdCQr7
https://imgur.com/bWtIwjW
5、當個案「要求瀏覽」或「要求提供複製本」心理師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心理師或機
構可以拒絕嗎?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不能拒絕。
6、最近我新學習到的事情是,心理師必須要假設未來諮商紀錄可能因為法院命令,會被
法庭調閱或被司法案件中的相關人士閱讀。心理師在撰寫紀錄時必須考量這點,因此要斟
酌撰寫內容。我抱持著這樣的觀念是合適的嗎?
先感謝各位的閱讀與解惑!
假如不方便公開回應的話,也可以寫信給我~
作者: qazqaz (哈囉) 看板: PSY
標題: [疑問] 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在諮商領域施行
時間: Mon Oct 19 11:29:41 2020
大家好,目前本人是諮商碩士班碩二學生,在修習諮商倫理與法規的課程時,發現個人資
料保護法的一些疑問。
個資法法規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二條的內容如下: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
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
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接著看到個資法第三條,讓我很震驚!
第三條的內容如下: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我有6個疑問是
1、法規上的「個人資料」,是否包含心理師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
(這裡的諮商紀錄內容,包含著我們依照各自學派或各種理論,對個案的主觀判斷與個案
概念化)
(還是說實務上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不會包含那麼完整?)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初步猜測是,諮商紀錄包含在個人資料中的描述範圍。
2、關於個資法第2條與第3條寫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撰寫諮商紀錄」是算在「處
理」?
3、個資法第2條規定的個人資料包含以下項目: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假如第1個問題的諮商紀錄算是在個人資料的範圍,那是在哪一項呢?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婚姻、家庭、病例、資療、性生活、財務情況、社會活動、間接資料都有可能,取決於個案所談的內容。
補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與第4條的相關說明
施行細則第3條 -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
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施行細則第4條 -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
、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
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
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
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
定、執行之紀錄。
」
補充醫療法第67條的內容 -
「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
會想補充醫療法,主要是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提到。且心理師是被歸類在醫事人員。
4、撰寫在諮商紀錄的個案概念化,等同於法律上所說的個人資料嗎?(像這三張圖片的概
念)
https://imgur.com/XD0skk3
https://imgur.com/6VdCQr7
https://imgur.com/bWtIwjW
5、當個案「要求瀏覽」或「要求提供複製本」心理師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心理師或機
構可以拒絕嗎?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不能拒絕。
6、最近我新學習到的事情是,心理師必須要假設未來諮商紀錄可能因為法院命令,會被
法庭調閱或被司法案件中的相關人士閱讀。心理師在撰寫紀錄時必須考量這點,因此要斟
酌撰寫內容。我抱持著這樣的觀念是合適的嗎?
先感謝各位的閱讀與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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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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