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物流公司將司機姓名張些車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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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4-01-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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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中有些是買貨車靠行於物流公司裡以便承接該物流公司之業務.該公司非自願性將司機姓名張些車外且要求自費購買行車記錄器(容量須能夠保存備查3天).還需自費購買其物流公司之廣告貼紙.我於該公司靠行第1至8年都沒以上情事.到第9年公司實施上述規定.我在該公司服務9年ㄌ因怕會沒工作.非自願性花錢張貼或購買該廣告貼紙以及行車記錄器---
請問:
1該公司非自願性將司機姓名張貼於車體外算洩漏司機個人資料嗎?
2自費購買之行車記錄器內容.公司有權強制調閱嗎?(公司說調閱不到資料要處罰)
3該公司於本人到職第8年(購買該公司車輛.且靠行該公司)要求司機自費張貼該公司廣告(大幅全車約3000元且需維護)合理嗎?公司能因此不讓我承接業務嗎?
已更新項目:
體體後方張貼駕駛人姓名?滿街貨車都沒有阿.甚至張貼他人姓名---有這項法規ㄇ?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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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4-01-16T02:55
貨車行車紀錄器=它是算【記錄行車速度的紀錄器】也就是俗稱【大餅】,這跟【錄影式的行車記錄器完全是不同的東西】阿。
錄影式行車紀錄器=可以察看駕駛人是、否有闖紅燈、與人發生車禍事件時的佐證資料。
【記錄行車速度的紀錄器】=只會紀錄你今天從上班發車起算到下班停車之間的行車速度、以便查閱開車途中是否有超速等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05月08日修正)
第18條-1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2014-01-13 21:37:47 補充:
車輛發生車禍事件時,警察人員第一時間是會去調閱【記錄行車速度的紀錄器】,【以便查明肇事當下是否有超速等行為】的阿。
2014-01-13 21:37:52 補充:
國內從96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大客車、大貨車和聯結車等大型車,應裝設具有連續紀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但監理單位目前尚未購置行車紀錄測儀,故委託民間業者代檢,每兩年驗一次要800元,且不能與大型車定期檢驗同時辦理。
交通法規規定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紀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9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2014-01-13 21:38:21 補充:
大型車行車紀錄器,功能可說是汽車的黑盒子,藉由發動引擎隨即可以記憶行使里程、行駛時間、速率等功能,當意外發生後,可判讀事故當時的行車狀況。
2014-01-13 21:41:25 補充:
行車記錄器 大客車擬強制配裝
2011/01/10 06:15 華視新聞綜合報導
現在有不少車主都會在自己車上加裝行車紀錄器,發生事故的時候也方便釐清責任,現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考慮強制大貨車和大客車裝上行車紀錄器,希望保護用路人的安全。
還記得這個驚悚的畫面嗎?前年十月,這一部統聯客運沒有煞車,在國道上直接衝撞十五輛車,被撞的車子就像保齡球瓶到處飛散,當時肇事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紀錄下車禍的一瞬間。還有這場車禍,是國父孫女孫穗芬元旦清晨發生車禍的場面,清楚紀錄下紅色小客車高速衝撞孫穗芬的黑色座車,這一場場車禍都被行車紀錄器紀錄下來,其實對於還原事故現場都有幫助。
2014-01-13 21:41:30 補充:
還有這場車禍,公車撞到老婦人,原本家屬認為是公車的錯,後來發現是老婦人自己違規才會被撞上、釐清車禍原因,所以現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希望立法強制大貨車和大客車加裝行車紀錄器,不但可以保護用路人的安全,發生車禍也可以釐清肇事責任,也確保以後在路上如果遇到這種蠻橫駕駛不停逼車,有影片當證據,也是自保跟保護別人最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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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4-01-14T03:23
1 車體外標示司機姓名及裝設行車紀錄器,係相關交通法規規範之必要措施,車輛所有人未依法執行標示或裝設,公路執法機關可依法開單處罰
2 行車紀錄器不論自行購買或由公司提供,屬於車輛在執行業務之設備之一,公司當然有權查閱行車記錄器內之記錄資料,車輛使用者必須善加使用、維護、保存
3 至於公司廣告張貼於車身上,屬於企業形象與企業自我推廣性質
車輛雖然為自備,既然以靠行承攬該公司業務為主,且對外代表該公司,公司要求張貼大型海報,並不違背法理情,至於廣告用貼布,其費用理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要求由承攬人負擔,當然有其理由,可以先行了解原因後,再進行協商,爭取在一定範圍內免除或降低負擔費用之共識
未經協商達成共識,擅自不張貼或毀損公司廣告貼布,公司有權逕予解除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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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4-01-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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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1-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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