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

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2-11-12
實務運作如果沒有紙本借名協議 多數是看金流誰出的
Edith avatarEdith2022-11-11
金錢的流向,決定誰說的話比較可信
Damian avatarDamian2022-11-13
各說各話,在法院裡也滿常見的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2-11-11
通常這情況,某甲應該以一個主協議搭配一個副協議
Elvira avatarElvira2022-11-13
主協議是把整個事情全部交代,項目包含會說會以某乙以代
理委託方式(形式上),委請某甲代為出面去負責購地
Ingrid avatarIngrid2022-11-11
副協議就是你檯面上看到的那些委託代理書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11-13
各出一半比較像合夥,建議房地爭議要找律師,僅片面資訊
很容易差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