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借貸的事情想詢問。以下我稱乙方朋友稱甲方。
甲方積欠乙方十六萬元,因為保乙方權利,故請甲方簽下本票以示負責。
但,有人建議只有本票是無法具有效力的,只有民事訴訟。
需再簽署借據以刑事法較有力,上頭註明,若甲方積欠不付,將以詐欺、背信之罪控告。
是不是再加上借據會更保證我的權利?
看了各位的回答,我有更進一步的認知。只是我再把事情講的更詳細一些。
原屬甲方的車輛,因需借款求助乙方,故將車輛所有權轉移給乙方,但向銀行借款人是
乙方(因為乙方將借出的錢給了甲方),雖甲方口頭答應會按時還款
但,為保障乙方權益,才想給甲方簽署本票以示負責
等還款期數結束,乙方也將歸還甲方車輛!
感謝各位的回答。
--
甲方積欠乙方十六萬元,因為保乙方權利,故請甲方簽下本票以示負責。
但,有人建議只有本票是無法具有效力的,只有民事訴訟。
需再簽署借據以刑事法較有力,上頭註明,若甲方積欠不付,將以詐欺、背信之罪控告。
是不是再加上借據會更保證我的權利?
看了各位的回答,我有更進一步的認知。只是我再把事情講的更詳細一些。
原屬甲方的車輛,因需借款求助乙方,故將車輛所有權轉移給乙方,但向銀行借款人是
乙方(因為乙方將借出的錢給了甲方),雖甲方口頭答應會按時還款
但,為保障乙方權益,才想給甲方簽署本票以示負責
等還款期數結束,乙方也將歸還甲方車輛!
感謝各位的回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