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問題,簽署本票是否有效力?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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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借貸的事情想詢問。以下我稱乙方朋友稱甲方。

甲方積欠乙方十六萬元,因為保乙方權利,故請甲方簽下本票以示負責。
但,有人建議只有本票是無法具有效力的,只有民事訴訟。
需再簽署借據以刑事法較有力,上頭註明,若甲方積欠不付,將以詐欺、背信之罪控告。

是不是再加上借據會更保證我的權利?

看了各位的回答,我有更進一步的認知。只是我再把事情講的更詳細一些。

原屬甲方的車輛,因需借款求助乙方,故將車輛所有權轉移給乙方,但向銀行借款人是
乙方(因為乙方將借出的錢給了甲方),雖甲方口頭答應會按時還款
但,為保障乙方權益,才想給甲方簽署本票以示負責
等還款期數結束,乙方也將歸還甲方車輛!

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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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0-09-25
你只是要保障債權的話本票就夠了吧
Edith avatarEdith2010-09-26
朋友說票據法已經沒有用了。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9-28
足額擔保品才能確保拿回錢,本票可能是一張紙換另一張^^"
Queena avatarQueena2010-10-02
三F你說的沒錯~現在就是他寫幾張本票。然後,換取另一張!
Sarah avatarSarah2010-10-04
是不是刑事也不會因為你一張借據這樣寫就成立,反而這樣
Rachel avatarRachel2010-10-07
欺騙≠詐欺;違諾≠背信 這不是妳說是就是寫了也沒用
Connor avatarConnor2010-10-09
寫令檢調更容易確定這是民事糾紛不起訴結案
Ethan avatarEthan2010-10-12
借貸不構成詐欺背信 寫了那些字也沒用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0-16
我說的紙換紙 是本票變債權憑證 XD
Jack avatarJack2010-10-16
大家真有默契 設定抵押權不錯用
Agnes avatarAgnes2010-10-19
不是有默契 是大家學的是同一套法律啊 XD
Liam avatarLiam2010-10-24
設定抵押+1,至少強執時是優先債權
Selena avatarSelena2010-10-28
我現在有個抵押品就是他現在開的車輛是我的名字!
Sandy avatarSandy2010-10-30
另票據法沒有沒有用啊 只是違反的效果除罪化而已
Donna avatarDonna2010-11-01
且就算把人送去坐牢也不能和就會還錢畫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