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人,假如出事的話... - 法律
By Dinah
at 2010-04-23T17:39
at 2010-04-23T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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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gten777 (☆小綠豆☆)》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借車給人,假如出事的話...
: 時間: Thu Apr 22 16:17:14 2010
: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對於法律部分其實一竅不通
: 最近遇到一件事情令我很困擾
:
: 因為工作的關係在公司附近租屋
: 女友學校在隔壁鄉
: 但是因為我的關係她放棄住在學校那邊搬來跟我住
: 相對的她必須要付出時間通勤
: 而坐火車又要再走20幾分鐘的路
: 所以我都把機車借給女友
: 讓她騎車上下課
:
: 重點是,我家人得知後都非常反對
: 他們都說借車給人
: 出了事情,撞死人之類的
: 我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 假如她自己騎車出意外
: 她家人也可以告我求償,因為我借車給她
: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是否真的有這樣規定是
: 我借車給人,不管她出事還是撞人
: 我都有連帶責任嗎?
:
: 因為蠻困擾我的
: 家人實在很反對,但女友又是因為我才需要通勤
: 總不能叫她搬來跟我住還要自己走那麼久的路上課吧
: (本來宿舍在學校旁邊而已,又已經付完錢了)
: 先謝謝各位,感恩
:
為什麼你要連帶負責呢??
民法第 272 條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法律有規定你們要負連帶責任嗎??
先找請求權基礎,出車禍,應該算是184以下的侵權行為,
其中唯二有相關的條文就是191-2及185;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從條文上來看,跟你無關。
第 185 條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按照第一項,依照實務見解只須行為共同,但你們似乎無行為共同。
有可能的是第二項,造意人,個人認為應該是類似教唆犯的概念:
你應該沒有教唆他去撞人吧。
幫助人,應該是幫助犯的概念,你提供他機車是否為幫助......
個人對第二項的解讀,應該是在故意侵權,
但是按照第一項過失侵權是有成立,
所以第二項應該不排除過失侵權,
除非你過失的提供他一個會因為你的過失而導致他發扔過失侵權的工具。
簡單來說就是車況,例如你把沒煞車的車借給他,而沒煞車的原因是你的行為介入,
否則隨隨便便借人東西都要負責,這是違反自主原則的。
: --
: 標題: [問題] 借車給人,假如出事的話...
: 時間: Thu Apr 22 16:17: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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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大大好
: 小弟對於法律部分其實一竅不通
: 最近遇到一件事情令我很困擾
:
: 因為工作的關係在公司附近租屋
: 女友學校在隔壁鄉
: 但是因為我的關係她放棄住在學校那邊搬來跟我住
: 相對的她必須要付出時間通勤
: 而坐火車又要再走20幾分鐘的路
: 所以我都把機車借給女友
: 讓她騎車上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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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是,我家人得知後都非常反對
: 他們都說借車給人
: 出了事情,撞死人之類的
: 我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 假如她自己騎車出意外
: 她家人也可以告我求償,因為我借車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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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各位大大
: 是否真的有這樣規定是
: 我借車給人,不管她出事還是撞人
: 我都有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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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蠻困擾我的
: 家人實在很反對,但女友又是因為我才需要通勤
: 總不能叫她搬來跟我住還要自己走那麼久的路上課吧
: (本來宿舍在學校旁邊而已,又已經付完錢了)
: 先謝謝各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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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要連帶負責呢??
民法第 272 條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法律有規定你們要負連帶責任嗎??
先找請求權基礎,出車禍,應該算是184以下的侵權行為,
其中唯二有相關的條文就是191-2及185;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從條文上來看,跟你無關。
第 185 條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按照第一項,依照實務見解只須行為共同,但你們似乎無行為共同。
有可能的是第二項,造意人,個人認為應該是類似教唆犯的概念:
你應該沒有教唆他去撞人吧。
幫助人,應該是幫助犯的概念,你提供他機車是否為幫助......
個人對第二項的解讀,應該是在故意侵權,
但是按照第一項過失侵權是有成立,
所以第二項應該不排除過失侵權,
除非你過失的提供他一個會因為你的過失而導致他發扔過失侵權的工具。
簡單來說就是車況,例如你把沒煞車的車借給他,而沒煞車的原因是你的行為介入,
否則隨隨便便借人東西都要負責,這是違反自主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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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0-04-24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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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04-26T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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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0-04-27T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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