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們公司的制度是周休2日,現在卻常常要員工星期六跟國定假日(例如端午節跟中秋節),但發放的加班薪水既沒有雙倍也沒有X1.33或是1.66,請問這樣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對嗎??公司都是直接說要加班,要事有一兩天無法配合就要被唸或是被盯上.每天加班還一定都得寫加班單!!我們公司的計算方式是:平時晚上加班:底薪(不含全勤)/30天/8.5小時(一天工作時間)x1.33(前兩個小時).第三個小時是x1.66(基本上看來平日加班還算可以),每天超過兩個小時就有50元的誤餐
假日加班費疑問~煩請懂勞基法的人幫忙解答~感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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