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的好無力喔~ - 法律
By Enid
at 2010-02-01T00:00
at 2010-02-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在公家單位服務~
接受人民的交通申訴案件~
這幾天都接到民眾因家裡有突然狀況~
例如送家人到醫院而超速違規~
或都是家人在醫院有急事需趕過去而超速..
這些他們都有附醫院的証明~~
但是發文給警方希望能取消他們的違規..
因為法令有規定有客觀的事實且是輕微的違規是可以免罰的~
但是警方就是不願意做裁處~反而要監理單位做裁決~
但明明法規上應該是要執行的員警可以做裁處的~
而我去問我的課長可否免罰~
課長又說這應該是警察單位要做裁決的~不是我們~
就這樣又把皮球踢到警察那邊去了~
我真的蠻受不了這種官僚態度~
我還打電話給警方說~民眾已經有據體的證明了~為什麼不能給予免罰~
還跟他說可以依據那一條那一款規定應該可以適法的~
但他們就是說他們沒權力~這就是馬總統的口號而己~什麼苦民所苦~呸~
這份工作我做的很無力~
很想跟上級反應~
也有想找立委或民意代表說這個監理單位跟警方是多麼的黑暗~
多麼的不通情理~
什麼法律講情、理~都是屁話~
真的看不過去~也做不下去~
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真的不適合我的個性~做的很痛苦~
好想離職~不想看到那些醜陋的一面~
Update:
回應大偉~我並不是要把責任推給警方~
而是警方可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第十五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我是想用這個條例請求警方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免予舉發
而監理人員根本沒辦法去適用這條法令
我們只能依警方的回文裁決~民眾不服就再透過聲明異議
轉送交通法庭裁決~如果你是當事人~明明可以適用以上的法規
卻要寫司法狀紙去聲明異議~這樣合理嗎?這算是苦民所苦嗎?這就是公家機關該做的嗎
接受人民的交通申訴案件~
這幾天都接到民眾因家裡有突然狀況~
例如送家人到醫院而超速違規~
或都是家人在醫院有急事需趕過去而超速..
這些他們都有附醫院的証明~~
但是發文給警方希望能取消他們的違規..
因為法令有規定有客觀的事實且是輕微的違規是可以免罰的~
但是警方就是不願意做裁處~反而要監理單位做裁決~
但明明法規上應該是要執行的員警可以做裁處的~
而我去問我的課長可否免罰~
課長又說這應該是警察單位要做裁決的~不是我們~
就這樣又把皮球踢到警察那邊去了~
我真的蠻受不了這種官僚態度~
我還打電話給警方說~民眾已經有據體的證明了~為什麼不能給予免罰~
還跟他說可以依據那一條那一款規定應該可以適法的~
但他們就是說他們沒權力~這就是馬總統的口號而己~什麼苦民所苦~呸~
這份工作我做的很無力~
很想跟上級反應~
也有想找立委或民意代表說這個監理單位跟警方是多麼的黑暗~
多麼的不通情理~
什麼法律講情、理~都是屁話~
真的看不過去~也做不下去~
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真的不適合我的個性~做的很痛苦~
好想離職~不想看到那些醜陋的一面~
Update:
回應大偉~我並不是要把責任推給警方~
而是警方可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第十五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我是想用這個條例請求警方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免予舉發
而監理人員根本沒辦法去適用這條法令
我們只能依警方的回文裁決~民眾不服就再透過聲明異議
轉送交通法庭裁決~如果你是當事人~明明可以適用以上的法規
卻要寫司法狀紙去聲明異議~這樣合理嗎?這算是苦民所苦嗎?這就是公家機關該做的嗎
All Comments
By Oscar
at 2010-02-05T10:39
at 2010-02-05T10:39
卻也無法保證下個公務員是否跟你一樣有責任感
在幫民眾解決問題的同時,也要為自己的麻煩把關,以免惹禍上身
有時自己的積極熱心,害到了別人而遭報復也有可能
你可以把自己所知道的處理問題方式,告知民眾
或是把詢問主管的解決方法,提供給民眾選擇
自己不要去陷入問題裡面,畢竟要解決的是民眾
適度表達你非常有這份心,想要幫助民眾解決問題
不然事後一堆問題時,反而會咬你一口,這也是有可能的
公家機關這麼難進去,你都已經有了鐵飯碗,就要在裡面好好努力
至少有了你這樣的人,求助無門的人,才會遇到機會與希望
而且對自己的成長,有滿大的幫助
By Cara
at 2010-02-02T09:13
at 2010-02-02T09:13
或去習慣你的工作 . 如整日做的痛苦.抱怨
那不如將工作機會讓給更需要的民眾 !!
By Anonymous
at 2010-02-02T01:09
at 2010-02-02T01:09
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目的為何?你倒底知不知道整個交通裁決的過程?
你說警察有權裁決,適法的依據何在?
你不能站在自己的觀點去叫人做一些後果難測的事,倘若他人因此出事,你也不過是雙手一攤,一句「抱歉」而已,不是嗎?
民眾違規既有「阻卻違規」事由,向裁決機陳情,本就應該由有 權裁決機關做成決定,既然有辦法確定民眾是有正當理由,可以「阻卻違規」,作為「裁決機關」本就可以依其確信做成行政處分,而且也可以糾正警察機關的錯誤開單,這事本就是裁決機關的功能,這種為民服務的事自己不敢做,卻又把過錯推到警察身上,這有道理嗎?
2010-02-03 10:22:40 補充:
你的推論很奇怪,如果有人不小心把杯子打破了,請問你是叫他:「請你不要把不子打破」還是趕快拿清掃用具來清理呢?
警察的紅單,學理上叫「暫時效力行政處分」,為何稱「暫時效力」呢?就是因為警察的舉發祇就他所看到的一個行為外表與法規範相符,員警即可依法舉發,然而這樣的行為裡面,可能存在一些「阻卻違法」的理由(就是你所說的那些什麼上醫院之類的),但是,這些事,可能需要靠當事人事後的舉證(例如檢附就醫證明之類),所以在你所說的的那個條例的處理細則裡才會明文規定裁決所要設裁決室,供被舉發人在被裁決前有表明意見的機會。
2010-02-03 10:22:50 補充:
再看看法律規定: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
處理細則第4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法條規定夠清楚了吧?裁決的權利,明明就在監理所,你還要繞個圈子去問警察:「我可不可以判他無罪啊?」這不是很滑稽嗎?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2-03T04:45
at 2010-02-03T04:45
By Gary
at 2010-02-03T21:39
at 2010-02-03T21:39
社會現實就是這麼的黑暗
其實我推薦你可以去義工團體
或是人權爭取的團體做看看
多少應該可以補償你心中的不平
跟上級討論...
成功性真的小到...
你應該自己也明白...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2-02T13:58
at 2010-02-02T13:58
能摸魚就摸魚~說的一口屁話!
只在乎自身利益,只要不在自己公務範圍
,警察就算是附近發生車禍等案件,也不會主動去處理的…
穿便衣在旁邊吃早點也繼續裝作沒事的
By William
at 2010-02-04T13:05
at 2010-02-04T13:05
相信你考上公家機關也是很努力才考上的
那道窄門愈來愈窄
你可別輕易放棄
你盡你的能力就好
若人民有意見
都會去找民代或立委反應
開個記者會,什麼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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