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懷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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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禮拜我才知道自己懷孕已經懷孕6週(一個月多了)但是事後有通知雙方家長也私下同意解決拿掉(上禮拜一拿掉的)然後今天警察找上門(婦幼警察隊)來問事情狀況接著我有看到資料上是醫院報的警(男方已經滿16未滿17)(女方已經滿15未滿16)(女方在一個月多就滿16了)接著孩子已經都拿掉了,我產檢的醫院和墮胎的醫院是不同間是產檢的那間醫院報警的請問...孩子都拿掉了然後性行為是雙方都有意願下(男女朋友)也都同意才做的.....那請問還會牽扯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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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0-02-04
優生保健法有規定拿掉孩子的條件: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
Zanna avatarZanna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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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02-03
一般這個只要父母同意合法墮胎警察是不會找上門的但這還是有牽扯到法律的問題喔即使雙方意願這仍屬非告訴乃論刑法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