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的定義 - 法律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0-05-10T00: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97上易1656節錄
: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97年3 月26日該次犯行應屬於未遂犯
: 云云。然查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
: 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 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 9 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是次,在「家樂福大賣場」內,
: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世紀(鈦)刮鬍刀36盒、舒適牌創世紀刮鬍刀1 盒、舒適
牌悍將(鈦)刮鬍刀25盒、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
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
收銀台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問,致被告未能將所竊得物品攜出賣場之外;但查其已將

看來C大刻意假裝忽略掉這句話了。
那個傢伙是將物品裝入紙箱,「欲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
這則案例是你自己給的。

而上一篇,不管是現場喝水、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大家的推文和論述很清楚,
依照是否有通過收銀台為依據。你似乎刻意看不到某些文字。

你主張,現場喝飲料,這不算是脫離支配。(將飲料灌入自己肚子裡面去)
你主張不算脫離支配,理由為現場有工作人員有監視器。

那同理,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哪裡有脫離支配?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監視器突然爆炸了?突然沒有監視器了?
走動的人突然死翹翹了? 

把飲料灌入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那麼把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
敢問何解?

根據賣場的人已經答覆,http://ppt.cc/jE;b ,請記得要結帳。
所以脫離支配是你自己說的,賣場沒有這麼說。

再來,你提供的「97上易1656節錄」提到,「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
到他是拿到之後,想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你刻意忽略這點。

這跟你所說的,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構成,顯然不符。
而上一篇推文,大家的論述是,「通過收銀台沒結帳」即算竊盜。
根據97上易1656節錄所言,該男子是企圖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去

而你上一篇推文所言,指出只要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已經是脫離支配。
而其他人的意思跟你相左,其他人的意思是
「放入口袋並不脫離支配,脫離支配是從收銀台離開。」
所有人的推文和你的推文,都還在上一篇沒有消失,你要不要再看一下?

將商品灌進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這是你說的)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也是你說的)

何解?你說喝水這個動作,賣場有監視器,旁邊有人走動。
那麼我把口香糖放入口袋,賣場監視器爆炸了,旁邊的人都死翹翹了?

因為你拿的商品不同,而你所說的既定環境(如監視器)就有所改變?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你有看到這句嗎?
沒有,依然是假裝看不見。




再來,
----------------------------------------------------------
94易10節錄
又在如頂好超市之賣場購物,可取用店內之提籃或推車,以
置放所選購之物品,並便於結帳,而未經結帳之商品,不得
放入顧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內,此乃一般人所週知。
----------------------------------------------------------

頂好我去過了,它的確有明文規定。那麼,家樂福呢?
s9405303:我19:29親自打了一通電話 http://ppt.cc/jE;b05/09 19:39
s9405303:家樂福 客服中心 0809-100-365 查詢05/09 19:40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難道頂好是家樂福,家樂福是頂好?

舉例,麥當勞寫「禁帶外食」,它有規定嘛。
我家這邊「客再來麵食館」,沒規定嘛!我去「客再來麵食館」把外食飲料帶進去喝
,老闆說沒問題。

總不能跳出來說,「麥當勞不能帶外食,廣為人知!」
對啊,問題是麥當勞是經商面濟部司嗎?麥當勞代表全國餐飲食店?
為什麼我在「客在來」就可以喝外面的飲料?

你要看該賣場有無禁止來賓,要使用推車或手提籃。

你文尾提到,做個實驗。
好,各位大眾,你們有沒有去過家樂福?大潤發?有嘛。
你們有沒有不推車,不拿籃,直接空著手進去? 有嘛。
實驗人人做過嘛。
你到了收銀台,有拿出來結,沒事嘛。除非你不拿出來結,想要溜走。

依照家樂福客服的回覆,是沒有規定商品一定要使用手推車或手提籃。
而重點是你在收銀台要拿出來結。http://ppt.cc/jE;b


我們再來看一次
97上易1656節錄

   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被該賣場員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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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0-05-11T15:44
我19:29親自打了一通電話 http://ppt.cc/jE;b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0-05-15T05:13
家樂福 客服中心 0809-100-365 查詢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05-16T23:50
照你這種論法,在賣場內被逮的都是竊盜未遂了,但是從判
決看來,很明顯不是,我說的很清楚,是否規避結帳而離去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0-05-18T00:23
是主觀要素(不法所有意圖),這一部分的判斷,跟持有移轉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0-05-19T21:37
與否是兩碼子事,前文也說了,不同物品不同行為的性質,
認定上本就會存在差異,把口香糖塞進口袋,和當場開汽水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0-05-20T11:39
喝,從行為外觀上,對賣場財產法益的危險程度就不同,是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05-20T16:08
以判斷上我甚至不認為是著手,更遑論持有有無移轉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0-05-20T20:07
前文97上易1656,從第二行開始看起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0-05-21T01:27
該案判既遂,按你的說法,持有未建立,該案應是未遂才是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0-05-23T09:49
多嘴問一句,兩位要不要先討論一下,究竟那是屬於持有破壞的
客觀標準,還是確有竊盜故意的證明度門檻?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0-05-26T03:32
我是說持有破壞的標準啊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0-05-28T20:07
E大,實務對持有破壞的認定我沒說錯吧?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05-30T00:27
推樓上,看不懂S要表達什麼,能否證明跟破壞持有是兩回事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5-30T18:33
呃,不是很確定,因為我個人覺得關鍵在犯意,因為如果以商家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0-06-02T20:42
範圍為標準,會發生一個奇妙的解釋,就是小偷闖進人家家偷東
西,還沒有走出家範圍就不算既遂.當然如果沒記錯這也是一種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6-04T11:43
解釋,不過我個人以為這種解釋法將既遂的時點過度向後延,並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6-07T09:04
不是很妥適的選擇.畢竟對有犯意之人,將之置於自己充分的實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0-06-11T00:00
力支配之下,足以排拒原持有人的控制,原持有便已破壞怠盡.
我一時想得到的類比只有民法上的他主占有與自主占有,至於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0-06-14T10:08
出去或離開只是將這個所有的意思充分表露於外罷了.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0-06-16T03:21
比如說,當小偷將東西放進他的包包,旁邊機警的店員突然一聲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0-06-18T21:00
大喝:"你幹什麼!",小偷聞言拔腿即跑,在多位店員的協力下,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06-22T17:15
將之於"店內"圍堵捕獲.試問,其行為應如何論處?
未著手?.......至少這一個我是絕對不能認同的Orz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0-06-26T06:30
畢竟在此案,若持有人無使用任何強制力命小偷返還其物,基本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6-29T10:22
上對該物的客觀上已毫無任何管領力,持有確已破壞.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7-03T23:53
同時也可以參酌林山山,pp.316,至少持有的破壞並不以"將他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07-05T23:14
人的持有物搬離原持有人的支配空間為必要";但是否達到既遂
應該pp.333以下"拉丁字眼之戰"是個很好的評價XD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0-07-07T11:04
總而言之我認為主要還是用作不法所有意圖的證明,至於既遂
與否如果要區辨商店竊盜與住宅竊盜將之類型化後採取不同的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0-07-07T16:10
標準,個人不認為這樣區別對待在正當性上很充份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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