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卷是否成立?或符合其他法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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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會計負責保管印章跟錢及支票(公司授與其權力),某天在未經過主管許可下私下開立支票並交由他人使用,因銀行回報給予公司(銀行沒存款)被公司發現未遭領用。這樣是否絕對構成偽造有價證卷?或者可能判處其他相關刑責?其可引用法條為何?感謝各位先進,能解釋的越清楚越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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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0-12-24
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Bennie avatarBennie2010-12-24
1.刑法按本票乃表彰財產權之證券,行使或處分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以本票之占有為必要,且本件本票係於國內發行及流通,本身並具價格(金額)之標示,足認係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規定之有價證券;又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稱之「偽造」,係指無權簽發而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而言;則意圖供行使之用,未經之同意或授權,在前揭時、之署名並按捺指印為共同發票人而偽造前開本票,並進而交付他的名義持以行使2.也只是借用他的名義..的本票...會觸犯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