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LAW版的各位大家好
小弟是個剛學法律的初學者
遇到了一個問題想請求解答
———————————————
A與B 約好要轉售演唱會門票
A已經把價金匯給B
AB約好在演唱會當天當場面交
結果當天因為可歸責B之事由
致B未到場交付門票予A
A因此沒辦法看到演唱會
想請問A除了依226向B請求價金賠償之外
還有什麼辦法能夠向B請求賠償?
畢竟看不到演唱會就是B的問題
如果只能請求價金返還好像不太公平?
還是實務上可以接受擴大適用227-1
讓A能夠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呢?
再麻煩大大替我解惑 感謝
--
https://i.imgur.com/0ewmNp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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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個剛學法律的初學者
遇到了一個問題想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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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 約好要轉售演唱會門票
A已經把價金匯給B
AB約好在演唱會當天當場面交
結果當天因為可歸責B之事由
致B未到場交付門票予A
A因此沒辦法看到演唱會
想請問A除了依226向B請求價金賠償之外
還有什麼辦法能夠向B請求賠償?
畢竟看不到演唱會就是B的問題
如果只能請求價金返還好像不太公平?
還是實務上可以接受擴大適用227-1
讓A能夠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呢?
再麻煩大大替我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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