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

Quintina#傷害罪

各位賢達前輩大家好劣者此有件事要請教各位,題目如標題!基於傷害之本意,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據刑法280條的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下刑法277或278之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對直系親屬施以傷害之行為且成傷,係加重其刑。但是刑法傷害罪仍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直系尊親屬必需提告方能成立280。而刑法第281條之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287條規定,277第一項,281、284、285須告訴乃論。287條也等於是在說278、279、280、282、283、286係公訴罪。而我的疑問是280應該是277衍生而來,只是傷害對象轉換成了直系血親尊親屬,而277本身就是告訴乃論之罪,不告不理。那280是否也是告訴乃論才對?再談到281條,傷害而未成傷係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子女要打父母親卻未��

網友回覆 6

  1. Adele

    第280條係為行為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第277條所示(傷害身體或健康者)之行為而定第277條僅係第280條行為及刑責之列舉尚未能言第280條係由第277條所衍生而第281條係仍未達第277條所列自應與第280條有所區別簡言之對不同的對象,為同樣的傷害,有不同的結果對同樣的對象,為不同的傷害,有不同的結果以上供參2013-06-0102:38:20補充:詳閱各位先進論述後,恕在下斗膽冒犯第280條雖未列於第287條須告訴乃論之罪但並非『等於』非告訴乃論(應視其罪行而定)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文係僅就『刑責』所為之規定(不同對象,有不同刑責)且內容已列舉須告訴乃論罪(犯第277條)及非告訴乃論罪(犯第278條)二種『罪行』自無需於第287條另行歸類 2013-06-0102:38:53補充:再依城大所示判例中『又係以罪而不以刑』一詞其意應為須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罪』之認定,係以其罪行,而非以其刑責因此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8條之罪者,非告訴乃論以上補充如有誤解之處,望請各先進不吝指正 2013-06-0117:31:12補充:�

  2. Olive

    各位賢達前輩,劣者明講了。我認同阿宗前輩的說法。2013-06-0203:04:30補充:劣者也是認為不能依據287來反面推論280是非告訴乃論,當然若是造成278的重傷害罪,誠如前輩的說法,為維繫人倫,重傷害罪應為公訴乃為合理解釋,但不能因為傷害對象變成了直系血親,就直接變成公訴罪,這樣並不合理。所以,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下277,為告訴乃論。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下278,為維繫人倫,應為公訴。劣者因為來不及看答案,晚了一分鐘讓系統變成投票了,這很不應該。劣者在此希望阿宗大大的優質解答能選上。2013-06-0203:32:34補充:感謝阿宗大大的修正,感激不盡。說實話,劣者是因為現實生活中有人討論到這件事,劣者個人依然認為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應為告訴乃論,但是卻聽到有人說是公訴,所以搞的自己一頭霧水而在此發問。現有阿宗大大現身說法,一解劣者心中之疑惑。無論能否選上,劣者心中疑惑已解,再次感謝ㄚ宗大大。當然其他回答或發表意見的大大劣者也是一併感謝。2014-06-2617:43:26補充:依80年台上字第3149號判例係告訴乃論無誤2014-06-2617:44:07補充: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3149號案由摘要:傷害裁判日期:民國80年07月19日資料來源:

  3. Callum

    城城:一、你引用的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是舊刑法。二、玄錦囊要問的情況,阿宗跟牧羊都回答了,我整理、補充如下:1.刑法為維護重要個人法益,故規定對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的攻擊,採非告訴乃論。所以,殺人(包括預備、未遂與既遂)與重傷罪(包括未遂與既遂)都採非告訴乃論,無論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關係為何,均復如是。又為維繫人倫,於直系卑親屬對直系尊親屬犯之者,加重其刑。2.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惟為維繫人倫,是直系卑親對直系尊親犯之者,仍屬非告訴乃論。3.至於直系卑親對直系尊親犯強暴者,以未成傷時為限,方採告訴乃論。這裡有兩個地方要注意:2013-05-2820:55:03補充:(1)所謂強暴,如同強制罪、妨害性自主罪、準強盜罪......等關於強暴之定義,凡對直系尊親施以直接腕力,均屬之。強暴行為並不必然會造成傷害的結果,因此立法者在這邊做了一個保留、緩衝。若強暴行為涉及他罪,則以他罪或特別加重條款論之;反之,若不構成他罪或加重之罪,且無使直系尊親受傷,則例外採告訴乃論。(2)這裡的強暴,要另外留意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稍稍有所不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除行為人有強暴(或脅迫)行為外,效果上並須有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或行無義務之事。而刑法�

  4. Ina

    個人以為依法定,既然立法者有意不規定為告訴乃論,就是非告訴乃論2013-05-2812:05:54補充: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80條是基於普通傷害罪之加重身分犯;第281條是例外情形雖然施暴但【未成傷】,這應是立法者有意的區分前者情形較嚴重所以在第287條中並沒有規定為告訴乃論,就是非告訴乃論。2013-05-2815:51:20補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而致傷與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本是兩回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致傷,並非僅專注於致傷部份認係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辦,而是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辦非告訴乃論....2013-05-2816:24:24補充:就算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未致傷還是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論辦亦為非告訴乃論,不會認為是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致傷罪

  5. Bennie

    可能這判例讓人有誤解吧19年上字第1962號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2013-05-2809:44:43補充:法條好像是舊法...看的怪怪的......又係以罪而不以刑<=不懂.2013-05-2823:00:36補充:哈~~深了點還沒學到這...但大致了解...若判例為舊刑法其法理還能引用嗎?我想若沒決議不再援用應該還可用吧..2013-06-0116:03:16補充:阿宗大大謝嚕...小的書讀的少..對一些名詞就會想去弄清楚..您的解說我了解了...也感謝冷血大大的精準的解說......2013-06-0116:08:05補充:不過我覺得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應當屬非告訴乃論....

  6. Annie

    刑法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既然280條並未規定為告訴乃論所以依法理刑法280為非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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