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之前與人因為律師費問題與告訴人發生拉扯爭執.簡易判決書證據法條上提道檢察官提到告訴人於100年8月22日至某醫院急診主訴他被人攻擊跌倒導致局部有壓痛疼感.外觀無明顯外傷.X光檢查無異常.因果關係無法得知.告訴人就診後自行要求轉往署立醫院求治.署立醫院陳稱病患因下被疼痛於100年8月23日至本院檢查腰椎第4.5節及腰椎第5腰椎.薦椎第一舠椎管狹窄.此應為病人本身原有退化性疾病.但外傷造成病況加劇之可能性不能排除.故絕無因果關係.但有加重症狀之可能).因為先生確實無毆打告訴人.而告訴人當天由救護車送達ㄉ醫院也提到告訴人當晚至醫院就醫檢查醫生函覆陳稱被告外觀無明顯外傷.X光也無異常.既然都無異狀會被判刑ㄇ???判決書尚未下來.目前只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來.因告訴人是以重傷害罪提告ㄉ.請問如果
傷害罪法律急急急~~~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