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家打人(有拿東西)...對方頭逢了三針(我帶ㄊ去醫院是逢了三針)但他們好像有另外去看,順便開驗傷單但都有去上班沒幾天傷好的差不多了(請問這樣算怎樣的傷害)。對方要求我賠償12萬!!我沒工作家境又不好!!我已年滿20歲。請問這樣要求是否合理?對方未滿18歲由父母出面!態度滿強硬!如果真的談不合到法庭了開庭的程序跟我因該會判怎樣跟真的會因他們的賠償數目嗎?筆錄是怎樣的程序?那天我們有到警察局備案直問雙方資料發生地點時間但沒問過程原因那樣算做筆錄了嗎警察叫我們先試著和解...如果我申請調解會他們不想就沒用了嗎?
傷害罪的賠償多少是合理?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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