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累犯 - 傷害罪

Table of Contents

如標題...我在五年內曾經犯過罪傷害.毀損.妨礙自由.賭博可是這是同一條案子傷害跟毀損那時有跟人和解了妨礙自由跟賭博被判7個月合併為6個月也以役科罰金繳納掉了但是今年初又犯下傷害...對方頭有縫但是跟對方談和解價錢不合理...想請問這樣是不是算累犯這樣法官可能會判多久?

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0-03-08
你的情形仍然算累犯。  依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只要是已經執行前案的刑罰,包括是易科罰金(說穿了就是花錢買罪),所以你的前案就是等同執行完畢。而五年內又再次打人,當然算累犯。  依該條規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而傷害罪,只要對方提告就必須受理,傷害罪的本刑是二個月至三年不等,要看法官如何判,肯定的是,前案的妨礙自由及賭博,又在五年內犯罪,很難讓法官相信你有悔意,因為一犯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