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有人說我媽媽(56歲)亂說話而我母親就去找對方(男生40歲)理論~一開始對方就一直罵我媽媽難聽的三字經~對方的雙手也在我母親面前一直揮舞~我媽被怕對方打到就阻擋對方雙手揮舞而碰到對方肩膀~對方就一拳往我媽媽的左耳打過去~造成我媽媽的左耳受傷去醫院縫了八針~那我媽媽就驗傷並提出告訴(傷害罪跟公然侮辱罪)~當警方通知對方來做筆錄時對方一直說他是正當防衛(這樣算是正當防衛嗎?)對方說他有證人可做證~但證人與對方是朋友~(這樣會對我們不利嗎?那我們可以要求對也做我們的證人嗎?指證對方有公然侮辱我媽媽~那如對方證人不願意的話那公然侮辱罪會不會不成立?做完筆錄後對方也去驗傷也對我媽提出傷害罪(對方去驗傷結果說脖子有一道紅色痕跡~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那我媽媽現在有時左耳傷口己經好了但是有時傷口處會痛跟有��
傷害罪跟公然侮辱罪會成立~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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