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被同居人打到全身15處多處瘀傷去醫院開了驗傷單當晚10點案發報案後.警察來到現場對方看到警察並未停止暴力行為警察也未出手制止也沒看到員警錄影員警只說看到我來了你還不停手.問對方為何打人.對方說我酒醉對不起然後跟我媽說叫他去醫院驗傷在到警局報案事發3小時候我下班帶我媽去驗傷回到警局後員警要我們早上8點再來因為前來處理的員警已經下班了.要等她上班我們才能報案想請問這是正常的報案流程嗎這樣傷害罪成立嗎因為員警要我們私下和解員警說這只是輕為傷害告不了對方什麼最多一科不至於被關真的是這樣嗎
傷害罪這樣成立嗎 - 傷害罪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