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朋友開車載我在條十字路口紅綠燈黃燈快轉紅燈時跟著前車要過路口時.剛要轉綠燈的另一邊路有一台機車騎過來黨在我們車前面不讓我們搶黃燈過馬路.害我們只好乖乖停紅燈,當時我朋友順口罵了他一句髒話,之後綠燈了我們往前開了大約500公尺的時候那台機車追了上來要攔我們的汽車,我們就在汽機車並行時停下要跟對方理論,由於當時很生氣我順手把一瓶喝了一半的小瓶寶特瓶的飲料丟向那個機車騎士,!事情過了一個多月我朋友的哥哥<車主>竟然收到警局來電要了解那一日發生的事情!原來那個機車騎士要告我們,並且還說當天我們令他手腫起來並持有驗傷單,可是我記得當時我丟寶特瓶是丟到人而不是手,而且就算寶特瓶丟到也不會另手腫起來才對,我朋友是跟我說不會有事但我還是不放心,所以想請問線上的大大們幫我了解這事情的嚴重性以
這樣會構成傷害罪嗎?會被判刑多久?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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