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部分基礎訓練問題 - 法律
By Mia
at 2012-10-17T00:00
at 2012-10-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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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敝人考取100年地特四等已參加完三星期基礎訓練
如今101年又考取高考
想請問我是否可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五星期減為三星期??
那再問是否可以不要縮短直接跟大家一樣去五星期呢??
再請問我今年是否可辦另考??
(地特四等實務訓練101.3.30~101.7.29)
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可請大大提供附件(例如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及相關可供查詢網站嗎?感謝
敝人考取100年地特四等已參加完三星期基礎訓練
如今101年又考取高考
想請問我是否可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五星期減為三星期??
那再問是否可以不要縮短直接跟大家一樣去五星期呢??
再請問我今年是否可辦另考??
(地特四等實務訓練101.3.30~101.7.29)
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可請大大提供附件(例如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及相關可供查詢網站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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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2-10-21T02:09
at 2012-10-21T02:09
10年高考暨普考訓練計畫第九第規定:
九、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10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3之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4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4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4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及(三)2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10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3之2),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3之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逾4年,且為現任或最近4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訓練辦法民國99年7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4年內復應普通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申請書如附件4),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2款工作經驗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1(1)認定之。2、低一職等以上:
(1)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2)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4)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 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2012-10-17 20:53:41 補充:
再請問我今年是否可辦另考??
(地特四等實務訓練101.3.30~101.7.29)
應該是可以,因為你考試的類等只差一級,而你地特是3月30日就報到,今年年資有10個月,所以是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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