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女友趁兒子昏迷及過世後分別用兒子提款卡匯錢給他們師父,害我們沒錢給兒子辦後事,該負什麼刑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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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7-01-02
詐欺罪(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Mason avatarMason2016-12-29
光這樣敘述,是不排除侵占的問題。但只有單方說法,仍需實際證據處理。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1-01
法律版版友你好身為被害人希望犯罪者可以受到應有的處罰是可以理解的雖然已經有板友回文了但是為了能夠讓你有更完整的了解以下我會盡量從頭回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兒子女友的狀況有可能會構成侵占罪也有可能會構成竊盜罪要看詳細的內容為何但是不管起訴罪名是什麼你們都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請求對方賠償她匯走的款項以上回復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因為不知道你對於法律了解多少所以我盡量不要用太多的法律用語回應免得造成你更多的疑問如果有回答不夠詳盡或是你還有其他的疑問隨時歡迎你跟我聯絡丁威中律師0971000150line:pittdingding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ding/?ref=aymt_home...http://lawyerding.blogspot.tw/...